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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司制度是清代中央最重要的司法审判制度,在清代的司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它为维护清代的司法秩序和专制统治发挥着重大作用。而大理寺作为三法司之一,它在整个清代的行政系统中到底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所起到的功能和作用是怎样的,是本文所重点探讨的问题。对大理寺在司法实践中功能与作用的分析,有助于深化对大理寺这个机构的认识,从实践的基础上对大理寺进行总体的把握。本文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对大理寺的历史进行了概述。根据职能划分和在整个司法系统地位的不同,分为明清以前的大理寺和明清时期的大理寺。同时又对明代和清代的大理寺进行了初步的比较,分析两代大理寺的异同点。其中不同点是探讨的重点,主要从机构人员设置、影响司法的因素,以及刑部在三法司中权力的变化进行分析。二、清代大理寺与礼法制度。本部分从大理寺的名称,大理寺官员本身所具备的法律素养以及它在实践活动中的功能等几个方面,探讨中国古代的礼法因素在大理寺当中的体现。三、清代大理寺履行司法职能。此部分重点探讨的是清代大理寺在司法实践中所起到的作用,这是本文论述的重点。此部分先说明了大理寺审判案件的程序,分析了大理寺的职掌。然后通过刑科题本和其他史料中的司法案例,分析大理寺履行司法职能的实例。文章主要把案例分为两种,一种是三法司意见一致,核拟具奏的案例;一种是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意见不一致,形成签商的案例。而重点分析的是意见不一致,形成签商的案例。从异态签商的案例中,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大理寺其中所起的作用。整个第三部分,着重以案例为依据,从中可以看到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皇权在司法实践中所起到的决定作用。四、清代大理寺在司法实践中的特点。通过分析皇权、内阁、军机处和其他机构对大理寺职能的影响,从中发现在封建体制的运作之下各个行政机关的钳制作用。从而能更好的理解整个封建行政系统的运作。五、清代大理寺的功能与作用。归纳总结前文的论述,从而分析大理寺在司法实践当中真正的功能与作用。通过这几部分的论述以求对清代大理寺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与作用有一个较为全面深入的了解与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