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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70年代起,世界各国为适应金融活动混业化和全球化的趋势,先后根据本国实际情况修订了相关法律,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并在相互之间建立了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体制,来防范国内外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面对我国会融业的深化发展和金融创新高潮的到来,金融“综合经营”的概念已被金融界认可并日益成为现实,仅仅强调专业化已不能满足金融市场融合的需要。全球金融监管发展总体特征就是形成旨在强化各金融领域监管合作的模式,突出中央银行的重要作用,促进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完善金融监管体制。随着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形成和确立,它与金融业顺应国际发展趋势走向综合经营模式的矛盾也日益突出显现出来,尤其是加入世贸的过渡期后,实力雄厚的大型跨国金融集团纷纷抢滩中国市场,以“分业”为背景的中国金融业将直面以“混业”为背景的金融集团,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严峻的挑战。加强分业监管体制下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逐步建立既顺应国际趋势又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金融监管体系刻不容缓,并且在此过程中必须突出中央银行的重要作用。本文主要介绍和比较了英、美、日等几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和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体制的特点,借鉴其立法经验,对我国央行金融监管的改革和完善进行了思考,提出了改革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诸如央行如何继续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央行金融监管职责与制定执行货币政策职责的关系、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如何构建,并且提出具体的法律建议,力求对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有一定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