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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价格问题是政府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然而政府定价比较特殊,它是政府在微观经济领域的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一般特点,受到行政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政府定价逐渐被行政法学界所关注。随着《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政府定价正逐步走上法治化的轨道,但是在立法层面与司法层面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迫切需要行政法学界提供理论指导。就立法方面而言,主要问题是:价格法规的层级普遍较低以及部分法律法规的内容滞后、政府定价范围不明确和政府定价程序不完善,上述问题是现实生活中越权、违法定价行为存在的主要原因。在司法层面上,最近几年,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有关政府定价的行政诉讼案件越来越多,虽然主要集中在公用事业领域(尤其是铁路方面),但足够引起我们对我国政府定价制度的反思。由于缺乏法律明文规定,目前法院对于政府定价行为能否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还没有达成共识,这就导致公民在面对违法的政府定价行为时缺乏有效的司法保障。以上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行政法学界进行研究提供理论指导。本文研究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作为整篇文章的理论基础,主要介绍了政府定价的基本概况。首先分析了政府定价存在的原因;其次分别从主体、程序、范围、行为拘束力四个方面对政府定价的内涵进行了梳理、界定;阐明了政府定价的性质,即研究政府定价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提出了政府定价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定价法定原则、定价合理原则、定价公开原则、定价监督原则;最后重点对政府定价权进行探究,阐述了定价权的主体及设定目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定价权的划分、政府定价权的法律控制。第二部分作为整篇文章的核心部分,从立法层面与司法层面探究我国政府定价制度的现状与不足。立法方面,介绍了政府定价制度的立法概况,在肯定立法方面取得的成效时,指出不足之处。司法方面,从政府定价行政诉讼的实践入手,分析我国政府定价制度的现状与不足。当政府定价行为侵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时,司法程序在维扩,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的作用有限,根本原因是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这样就使得大部分的政府定价行为脱离司法监督的轨道。第三部分针对立法与司法的不足,提出完善政府定价制度的建议。介绍了国外政府定价制度以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在立足我国的国情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经验,提出完善政府定价制度的立法建议与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