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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宪政中,公民的权利在很多方面可以体现,如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但同时公民的监督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公民的权利,同样应该得到公民的认识和重视。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人民的“公仆”,其权力应该受到监督,故而,为了公民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和实现,使公民的权利矢志不渝的得到维护,更应该建立有效的公民监督机制。在我国的《宪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完善公民监督权制度,保障公民监督权的法律条文。从法律条文的描述,落实到公民监督权的实施,许多更多的努力和智慧。当前,我国的公民监督权的实现有很大的进步和发展,但是由于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等原因,现阶段我国公民的监督权还有很多的问题和弊端,尤其是很多的公民监督权都流于形式。我们从对公民监督权的法理分析和国内外对公民监督权的理论研究开始,以宪法第41条“公民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为切入点,重点解释“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在公民监督权实现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通过对国内外公民监督权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的解决公民监督权实现中的问题,提供很多更好的参考和借鉴。公民监督权的实现形式,通过对公民监督权的主题、客体和内容的研究,更好的了解公民监督权的实现方式。从公民监督权的宪政功能来看,公民监督权是公民主权的直接体现之一,是维护基本人权的重要手段和重要途径。我国民主法律发展较晚,摸索前进的现实决定了我国在公民监督权实现中确实存在很大的问题。在探讨公民监督权实现的主要途径和存在的问题过程中,对于正确理解我国宪法中公民监督权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当前在我国直接行使监督权的主要途径包括:举报、信访、舆论监督、诉讼。其中存在的问题有很多:比如法律配套制度不完善,宪法权利的法律细化不足,政务公开程度不够,公民实现监督权前提的知情权严重缺失,公民监督渠道不畅,监督权实现受阻。最后,根据自己的调查研究,提出可行性创造性建议。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如比较分析法,通过古代现代、西方和国内的宪法中公民监督权实现中的异同优缺。在西方资本主义宪政的实施与社会主义国家宪政实施中的问题做比较,更加深刻的认识我国现阶段宪政中公民监督权实现的问题。再如历史分析法,在特定的时期和特定阶段认识宪法、宪政和宪法现象,只有从历史条件出发,才能明白为何会存在这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最后是联系实际的分析方法,法学研究是一种实践性学科,只有联系实际才能获得研究法学的真正价值,赋予论文以生命力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