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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的研究在刑法理论中占有重要一席。虽然其因介入过早、可能引发刑罚处罚范围不断扩张等而争议不断,但近年来我国刑法以修正案形式不断增设抽象危险犯的相关罪名是不争事实。为合理控制其提前介入的“度”,有必要探究其处罚范围限缩的路径。刑事司法的完善路径比刑事立法更加直接、现实和有效,因此,以司法限缩为研究路径。在抽象危险理论辨析的基础上,结合抽象危险犯司法的不足与问题,提出从定罪限缩和量刑限缩两个维度进行完善,以期实现抽象危险犯在抵御风险的同时兼顾人权保障。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大约45000余字,其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是抽象危险犯的基本蕴涵概述。明确抽象危险犯的概念界定和构成特征,以明晰研究探讨的理论前提与基础。立足于我国刑法规定和犯罪构成体系,将抽象危险犯界定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典型危险行为,以造成公共安全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既遂或成立标准的犯罪类型。抽象危险犯需要在客体上与公共安全相关,应将抽象危险状态作为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上必须具有罪过。同时,关于抽象危险犯的正当性赞同折中说,并提出以抽象危险犯的司法限缩为研究视角。第二部分是抽象危险犯的司法现状及其困境。以几种常见的抽象危险犯罪名为研究样本,分别对非法持有枪支罪、放火罪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等判决书进行抽样,在分析三个罪名基本司法特点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三个罪名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发现在定罪方面,尚无无罪司法判决,出罪通道阻塞严重。原因在于:在司法理念上,过于偏重法益保护,忽视人权保障;在适用方法上,形式判断大行其道,实质判断情形较少;在评价内容上,忽略危险状态判断,制约准确定性评价。在量刑方面,整体轻缓,但限缩方式单一、判断混乱。原因在于:在判断内容上,遗漏重要量刑情节,影响准确量刑;在限缩方式上,存在缓刑路径依赖,缺乏其他手段;在刑罚结果上,刑罚整体相对较轻,但亦存在罪刑失衡。第三部分是抽象危险犯的定罪限缩。在抽象危险犯的定罪限缩中,要坚持以犯罪构成要件为依据,即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进行限缩。要依法加大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力度,确保在司法实践中将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抽象危险行为排除在定罪范围之外。在定罪限缩中,应注重运用实质解释方法对抽象危险进行实质判断,实现罚当其罪,以进一步限缩抽象危险犯的入罪范围。同时,在诉讼程序上允许被告人运用反证原理对抽象危险进行反证,从程序法角度限缩入罪范围。第四部分是抽象危险犯的量刑限缩。坚持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指导,以抽象危险的判断为中心,全面检索个案的量刑情节,规范适用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并需要注意特殊的案件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切实限缩抽象危险犯的量刑,确保实现个案正义。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的案件,依法加大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力度,提高缓刑判决的适用率,在确保罪刑均衡的前提下,有效减少刑罚的负面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