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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已经成功发行了四笔中小企业集合债券:“07深圳中小债”为10.3亿元规模,有20家企业组成联盟,“07北京中关村债”为3.05亿元规模;有4家企业组成联盟,“09大连中小债”为.5.15个亿规模,有8家企业组成联盟,“10武汉中小债”,为2个亿规模,有5家企业组成联盟。虽然具体到每家企业被分摊的债券资金只有几千万元,然而,对于中小企业债券融资来说,集合债券融资其具有重大的意义。在债券融资的实际操作运行中,集合债券的发行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也遭遇了诸多的法律尴尬;本文通过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模式在我国遭遇到的法律尴尬进行分析,指出造成这种法律上尴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为根本的原因是我国中小企业债券融资法律规则的缺陷;本文作者提出了对解决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遭遇的法律尴尬的建议和见解。试图从法律上找到一条解决中小企业债券融资面临的法律尴尬的途径,为解决中小企业债券融资法律问题提供新的思维、新的方法和新的途径。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集合债券概论。主要内容包括了集合债券的含义、集合债券融资模式的制度价值、集合债券融资模式的缺陷。第二部分我国集合债券融资法律规则的缺陷。主要内容包括了融资主体资格法律规则的缺陷、融资程序法律规则的缺陷、融资条件法律规则的缺陷、资金使用法律规则的缺陷。第三部分企业债券融资法律规制的域外比较与启示。主要内容包括了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债券融资,以美国和日本为例;新兴工业国家企业债券融资,主要是以东南亚国家为例;各主要国家企业债券市场的比较与启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对比分析了国外债券在市场规模、发行方式、组织架构、债券现货交易流动性、政府在债券投资、利率体系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以及我国在发展债券市场中应得到哪些启示,吸取哪些教训。第四部分我国中小企业债券融资法律规范的完善。本部分中作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完善集合债券法律体系、完善保护债券投资者利益的立法、改革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制度、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债券交易市场、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