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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知识产权领域中权利人拒绝交易行为的特殊性为起点,分析反垄断法在该领域的特殊运用方式。首先,反映了知识产权拒绝交易极易形成行业壁垒限制竞争;其次,从多个角度分析知识产权领域引入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及其优势;再次,集中分析了欧美国家在知识产权拒绝交易领域的历史发展与执法态度;最后,从中国的角度出发,设想中国在知识产权反垄断领域的发展方向以及在这一新课题下面临的挑战。本文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行为概述”,讨论了拒绝交易行为在垄断法下的定义及构成要件,又通过拒绝交易行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特殊表现展现了反垄断法规制的难点以及规制的必要性,最后,通过拒绝交易的常见手段搭售,显示拒绝交易行为在实践中的复杂性。在描述搭售特征的基础上,剖析出一般实践中拒绝交易行为与搭售行为进行混同的特殊形式,并提出相应的监管要求。第二部分“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运行的基础”,结合经济学以及案例研究的方式,诠释了反垄断法之所以能够运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原因。具体分析知识产权的现有市场状态,明确其原本的“合法的垄断”具有有限的边界,通过反映知识产权市场无法充分竞争、相对优势限制竞争的影响说明知识产权领域应当适用反垄断法,并通过最早的案例反映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目的一致性。第三部分“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运行的特殊表现”,描述了反垄断法为适应知识产权领域的特征而对其传统的“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做了相应调整,知识产权领域中各个市场的紧密结合,包括“创新市场”这一美国提出的概念,反应了知识产权的巨大延伸与影响的力量。对于其市场支配地位的确立,相较于一般的市场份额,知识产权由于其技术创新的特性,难以通过产品化的市场份额量化,因此往往弱化产品份额而强化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第四部分“美国欧盟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的反垄断规制”,集中讨论了杠杆理论对于市场的界定、主观意图原则是否纳入判断以及必要设施原理在判断一个拒绝交易行为时是否因限制市场竞争而应该受到规制,通过美国与欧盟在保护竞争及保护知识产权的不同倾向中反思二者不同的政治历史背景以及竞争政策的发展方向,从而引发中国应该如何适用知识产权拒绝交易的反垄断规制以及如何适应国际环境。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规制在我国的发展及面临的挑战”,是基于上述研究的扩展性思考。首先,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及执法应当合理适当地保护知识产权,其最终目的是保护我国国家经济的利益。在具体立法技术上考虑原则性规定加具体规则的“双轨制”指导意见,以应对该领域的逐渐发展的需求。目前我国已经着手进行立法工作,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此外,由于知识产权领域多涉及外国企业,“国际礼让原则”将增加我国执法的难度,我国需要学习如何在现有国际规则框架内,保证我国国家经济利益,同时完善自身法制建设。结语部分回顾全文从拒绝交易研究发展为如何参考美欧在知识产权反垄断的先进经验。首先,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应当学习欧盟的规制模式,以保证市场的充分竞争,为经营者提供充分合理的发展空间;其次,在学习先进国家执法方式时应注重保证执法的目的一致而非简单沿用其具体规则,以保护我国国家利益为根本目标;最后,作为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技术创新相对落后与国际规则下执法能力的弱势,我们应该加强各领域的通力合作,把这一新兴领域作为一个与国际对话的新舞台,也是我国加强执法、完善立法与监管的机遇,从而更好的整合市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