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起诉便宜主义产物的检察官不起诉权是公诉权中一项重要的权力,其合理性已被世界各国所认同。在美国,检察官享有充分的不起诉权,大量刑事案件以不起诉的方式结案,成功的起到分流案件,节省诉讼资源的作用,也解决了案件积压的问题。相比之下,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赋予了检察官决定不提起公诉的权力。然而种种原因导致了我国低不起诉率的现状,使得不起诉制度的应有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充分发挥。扩大不起诉的适用是现代刑事诉讼的趋势,但与此同时,必须设定行之有效的制约手段,以防止不起诉权的滥用。本文试图以公诉权的本质入手,并结合两国的具体情况对中美不起诉权力制约手段进行比较分析,探索适合我国的不起诉权力制约路径。本文分为四章,共三万余字。第一章为不起诉制度概述。主要阐述了中、美两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及其实施情况。一方面,美国的不起诉制度已经得到充分的实施;另一方面,中国的学术界也在倡导扩大酌定不起诉的适用。第二章为公诉权性质探究。要探讨不起诉权的制约问题,就必须先厘清不起诉权的本质。由于“不起诉权”本身并不成其为一种独立意义上的权力,本章试图通过检察权、公诉权、不起诉权和不起诉裁量权等四个概念的辨析,说明不起诉权本质上是公诉权的消极行使方式,因而,不起诉制度的制约制度设计应从公诉权的制约手段入手。在中、美两国的理论和实务领域中,对于“公诉权”性质的理解是不同的,因而相应的制约手段也有所差异。作者希望通过比较分析,论证中国、美国的公诉权本质上都属于行政权,相关制度的差异更多的是基于国情的不同。第三章为中美不起诉制约手段比较。相对而言,由于美国严格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这种权力结构内部本身包含了“三权”之间的制衡关系,因而相关的制约制度显得间接且松散。但美国民众对检察官的权威和智慧有着高度期望和信任,因此不起诉权力的公正行使实际上建立在检察官个人高素质的基础之上。而中国以成文法的方式从各个角度规定了不起诉权的制约方式,形式上起到防止不起诉权滥用的作用,但在理论和实践上仍有不理想之处,总体来讲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欠缺。第四章为我国不起诉权制约制度的进路。为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对于不起诉权进行制约的研究显得尤为必要。鉴于前文的比较分析和对公诉权的定位,针对我国立法的缺陷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将结合中国的实际提出完善中国不起诉制度制约体系的建议。主要的思路是通过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作用,强调法院对于不起诉决定的司法审查,调整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在刑事诉讼体系外,主要提出了厘正执政党对不起诉的干预和改革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问题。最后,在结论部分,作者强调不起诉权制约制度的完善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需要社会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和整个刑事诉讼体系各个环节的配合。我们应在吸收美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现行制度加以革新和改造,而不是一味照搬。美国模式给予我们很多的灵感,通过比较分析可知,在美国有相关机制却不能常规启动的程序,对于我国来说可能更为受用,因此得到了笔者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