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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日益发展,科学技术的日益更新,职业分工的日益精细以及知识信息爆炸式的增长成为信息时代的两大特征,对专家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依赖已经成为职业分工和社会发展的趋势。律师作为这些繁复的分工中的专家之一,其所提供的服务已经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在人们作为主体的社会活动的主动性逐渐提高并成为一种趋势的时候,人们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越来越依赖并有求于作为法律专家的律师所提供的服务。在这个社会发展背景下,律师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和繁荣。同时,随着律师地位的日益重要,律师提供的意见和信息已经成为一种公共产品,其使用范围不仅仅限制在合同相对人之间,还涉及到因信赖专家意见而出决策的合同外第三人。由于律师职业和技能的专业性,不管是相对人,还是无契约关系的第三人都有理由相信其所提供信息的正确性,这样在社会大众和律师之间其实就产生了一种信赖,律师也因此对第三人负有注意义务,产生了律师第三人责任问题。本文共四万字左右,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律师第三人责任的概述。律师第三人责任是律师民事责任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本部分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律师第三人责任进行概述。首先是律师第三人责任的性质,笔者认为其是一种专家责任。所谓专家责任,是指具有特别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在履行专业职能的过程(执业)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为专业人士,有如下特征:其一,工作性质属于高度的专门性,其中心不是体力而是精神、判断的工作;其二,重视高度的职业道德和与顾客的信赖关系;其三,大多要求一定的资格,并由专家集团维持一定的业务水平;其四,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对照上述特征,律师第三人责任是一类专家责任。律师第三人责任的类型主要有:遗嘱事件型、信托事件型、与委托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型、不实陈述型以及泄露第三人隐私、秘密型。随后,笔者对律师第三人责任在两大法系的发展进行了论述。在英美法系,对第三人责任的发展经历了不予保护、初步确立保护、对第三人保护扩张、对第三人保护限制四个阶段。每一阶段的保护的重点和保护的范围都有所不同,体现了那个时代的发展要求、当时立法者的态度和当时的立法政策。在大陆法系,由于是将法律原理原则经由演绎方式适用于案例,以缜密的逻辑推理解释成文法规,法律有很强体系性和完整性。以德国法和瑞士法为例,瑞士法与德国法都不对纯经济利益的过失侵权提供保护,律师第三人责任得不到成文法的承认。面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德国法院的判例采取扩大合同解释的方法,开辟律师对第三人进行赔偿的途径。关于律师第三人责任的理论基础,由于两大法系的法律传统不同,分别采用了不同的理论体系。英美法系追究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理论基础是通过判例法建立起来的,从专家的法定义务的角度去对第三人的范围进行定位,这样就可以不陷入合同关系的圈子去寻求专家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德国则利用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建立“默示契约”、“附保护第三人作用效果的契约”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等将第三方纳入法律保护的的范围;法国创造了“职业责任法理”,这一独特的责任说所强调的是基于职业的责任亦即基于职业上的义务不履行的责任形式。笔者认为在这一问题上英美法系显示出了更为灵活的方式和更为实用的态度,因而赞同适用侵权责任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第二部分专门论述第三人责任中第三人的范围。第三人的界定是明确律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前提,第三人范围的大小关系到律师的民事责任赔偿范围,更直接关系到律师职业的社会定位。我国社会各界对“第三人”并没有一个准确全面的认识和界定,因此在本文中笔者主要参考英美法席关于第三人的范围标准。二十世纪以来,随着侵权法的蓬勃发展,法官不断地拓宽侵权人应负注意义务的对象的范围。英国提出了邻居规则、特别关系说、两步法等不同学说,调整侵权法所保护之对象的范围。在美国,主要受益人标准、侵权法重述标准以及可预见说等不同原则相继出台。于之相对应,律师专家责任中涉及的第三人的范围也在不断的调整,经历了不同的阶段,主要有如下几种标准:(1)“合同主要受益人”理论,即只有在合同中载明的第三者(并不是要约人或承诺人)才被视为受益第三者,当律师仅有一般过失时,只应对受益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2)“已知第三人”或已经预见的第三人标准,是指不实陈述人对其已经知道会依赖其陈述的第三人负注意义务;(3)“可预见第三人”,指范围比较广大而又无法识别的,在今后可能与专家的客户发生关系的人。如潜在的投资人、雇员、债权人、经济分析师等等。在过去四十年间,普通法关于专家对第三人责任范围的规则在法律逻辑与政策选择之间的摇摆,尚没有一种标准能完美的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律师对第三人责任的范围的大小,归根结底是的如何将损失在律师与社会公众间进行分担的问题。出于对无限责任的担忧以及在合理范围内要尽可能使相似的损失受到相似的待遇原则的考量,将第三人限制为“已预见的第三人”更为合理。第三部分具体论述律师第三人责任的归则原则和构成要件。归责原则是民事责任制度的核心,它指据以确定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认为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一般过错原则,二是推定过错原则。笔者认为,法律责任的分配是为了实现正义,对于律师民事责任来说,我们的立场不在于存在损害结果就意图将这种损害结果强加于律师承担,而是要考察律师执业中是否存在过错。实质上是把过错存在与否作为一种先决条件,并依据损害做出律师承担民事责任与否的判断。因此,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律师对第三人责任的正确选择。律师第三人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律师不当行为、律师主观上存在过错、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损害事实与律师不当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在英美侵权法中,注意义务是其研究的逻辑起点,注意义务有着特别重要的地位。在律师第三人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律师的注意义务是律师过错认定的客观标准。现代侵权行为法中以所谓的“合理注意义务”作为判断专家的行为是否具有过失的客观化标准。合理注意义务,也可称为谨慎义务或勤勉尽责义务,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从而避免使第三人遭受不合理的危险。合理义务的具体标准,在两大法系的发展过程中主要有:良家父标准、职业标准、合理人标准与专家标准等。因为律师作为专家的特殊性,其注意义务要符合的合理标准也应是其专家领域的平均水平,即一个具有本行业的平均水平的其他专家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情况下是否会做出相同或者类似的行为,因此笔者较为认同“专家标准”。第四部分是关于律师第三人责任的承担与分担。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占据其他人不能替代的社会地位。如何使这个行业健康地发展,首先取决于这个行业是否能够在可以控制的风险范围内安全生存。律师服务法律行为在各个领域的持续渗透,意味着律师的执业风险也在无限地扩张,这种风险将对律师行业构成毁灭性的威胁。因此,必须建立合理的律师责任风险防范的制度,合理分担律师的风险。在这一部分,笔者主要论述了对律师责任进行分担的几种途径。首先是律师侵权责任的转承。主要途径有二:律师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由律师事务所承担;建立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将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其次是对律师赔偿责任进行限制,主要有赔偿数额限制、第三人范围限制和免责事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