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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拾得制度与人们生活休戚相关,如何处置遗失物拾得关系,是学者们激烈争论的话题,也是个复杂的法律问题。
遗失物概念在我国立法上并无明文规定,学者也意见不一,其与相关概念存在诸多不同。《物权法》虽比较详细地规定了遗失物拾得制度,克服了先前制度的不足和缺陷,但非尽善尽美,仍有许多地方值得商榷。如对争议激烈的拾得人报酬请求权问题,《物权法》采取了回避态度,同时也否定了拾得人在无人认领遗失物时对遗失物的所有权取得。
要解决遗失物拾得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就应当平衡拾得人和遗失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和取得无人认领遗失物的所有权。为此,本文将从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基本概念入手,通过对各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纵向和横向比较,论述拾得人获得报酬和取得所有权的合理性,最后,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合理构建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