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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系指在不改变债之同一性的情况下,由第三人承受债务人之债务,而债务人就该债务得免其责或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而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承担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两类。债务承担制度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其在简化互负债务当事人间结算关系,增强债务人偿债信用及契约流动性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本文第一章主要对债务承担制度的历史发展及我国法制接受该制度的过程作简要介绍,意在说明该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体现出的特点及其在现今各国及地区法制中之地位。本文第二章首先将债务承担与其他相关制度,如履行承担、债的更改及保证制度,进行比较,认为债的同一性与债务移转这两个本质特点使债务承担得以与上述制度相区别,并以此更好界定债务承担之概念。此外,该章还着重讨论了原债之关系、原因关系与债务承合同这三者的关系问题,本文认为原债之关系为债务承担合同提供标的物,债务承担合同具有不要因之特点,其效力不受原因关系影响。本文第三章论述了债务承担之成立问题。就构成要件而言,首先,债务承担须具备有效之债务,否则不成立;其次,债务须具有可移转性;再次,须存在债务承担合同。其中,该章着重分析了债务人与承担人订立免责债务承担合同之情形,认为此系无权处分债权人之债权,非经债权人同意,该合同效力待定。在此基础上,该章又进一步分析了债权人同意之性质、行使、效力及拒绝同意之效力问题。此外,该章还探讨了债务人之意思对债权人与承担人订立合同之影响,并认为债务人之意思不应影响债务承担合同之效力。本文第四章对债务承担之法律效力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包括本体的效力、对从债务的效力、债务人与承担人间的关系、对债权人的效力及对债务人的效力。上述问题,特别是债务人与承担人间的关系及对债权人的效力,亦即承担人抗辩权之援用问题,是债务承担之难点,该章重点予以探讨。本文认为在并存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与承担人在无特别约定时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此外,本文在详细讨论承担人可得援用债务人之各种抗辩后,针对履行抗辩权提出:在设计承担人援用履行抗辩权的相关规则时,应充分考虑债务人的利益,以免各方利益失衡。此外,承担人在履行完其所承担之债务后,可依据其与债务人间原因关系或基于无因管理或受让之债权向债务人求偿,对此本文也详加分析。本文最后从整体上对我国目前关于债务承担制度的法律规定作了评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