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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自珍(1792-1841)是中华帝国晚期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他深处乾嘉诸老凋谢和嘉道学术转型之间,是传统学术思想转型的重要推手,亦是新思想的萌蘖标志。在他身上既有传统的因袭,又有时代的创造。本文以龚自珍的自我观为中心,全面地考察了龚自珍的哲学思想,旨在克服现有研究的零碎,按照问题的逻辑进展来重建龚自珍的哲学。
古典时代向现代转变的重要标志是自我观的转变,古典时代的自我观是整体论的,现代自我观则是分化的。自我意识的挺立是进入现代的主要标志之一。在中国历史上,龚自珍是推动古典自我观向现代自我观转变的重要人物,因此,对其思想的系统研究,对于理解我们的时代及理解我们自身,无疑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在传统哲学中,自我是只作为部分而存在的自我,是整体主义理解之下的自我,它无自性,完全依附于一个整体(天命、天理、自然、神)之下(第一章)。龚自珍第一次把“自我”转变为一个哲学概念。
龚自珍说:“众人之宰,非道非极,自名日我”,他把自我作为世界第一原理提出,标志着现代“自我”开始醒悟,这是以个性自由为内容的近代人文主义的开端。较之传统的整体主义的自我观,龚自珍的自我具有鲜明的现代意识,它是中国现代自我观念的雏形。龚自珍首先确证了自我是世界的创造者,是世界的第一原理。人不是天命的附庸,而是自然的主人。这在天人之辩上确定了自我的本体地位,是自我意识的觉醒。它意味着主客二元对立思维的开始。其次,他肯定人的创造能力和实践能力,认为创造和实践是自我价值确证的方式之一。自我意识只有在与其他意识的比较和竞争中才能确证自身,只有在独特的创造性行动中才能实现自我。龚自珍在力命之争上肯定人的创造观念,认为实践创造是人的意志的外化和体现。第三,相对于理学对人的存理灭欲式的规定,把人视为纯粹理性的符号,龚自珍认为人是一种情绪性的存在,时刻都有自己的情绪、欲望和利益要求,情和感性欲望满足是自我认同的重要方面。在理欲之辩上龚自珍肯定人作为真实的感性存在,反对把欲望和情欲视为不合理的要求。第四,龚自珍认为自我必须是有个性的、独立的个体,它不应该被群体和家族的角色所掩盖。他主张个性自由,他的理想人格具有平民化色彩,是现代理想人格的雏形。(第二章)
从逻辑上来讲,自我的觉醒意味着天人合一思想的解体:自我本体地位的确立意味着人无需再从天命或者历史中确证自己。就政治而言,龚自珍认为政治应当关注当代本身,不应当以三代模式来规范当代。龚自珍从当代意识出发,提出了“一代之治即一代之政”的主张,反对传统的复古政治思潮,反对纯粹的德治主义的政治,认为“王道必有阴谋”,主张政治与道德的分离。自我本体地位的确立动摇了天命作为传统政治合法性基础的地位,龚自珍主张天命与君命分离,确立以人类自身需要为目的的主权意识,“以制作自为统”。以天命为基础的政治主张的是传统主义的因循政治,龚自珍则主张通过人的主观权能和人的理性创造力达到合理的政治。它不再诉诸于传统权威和习俗,而是主张诉诸于人的理性的筹划。(第三章)
自我觉醒之前,“历史”本身并无意义,其意义依附于神圣化的“自然”中,依附于天经地义(天、命、理)中。换个角度说,历史的意义在于它是自然的构成要素;人被认为是自然的一部分,自我意识无法显现;人被自然的必然性所吞没,不能够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人的主体性凸显之后,“历史”本身就具有意义,历史的进程就是人类的发展进程。人创造历史,人的创造性赋予历史以意义,历史的意义不再是对于“天经地义”的表象,而是自在自为。同时,人从天的必然性的笼罩下解放出来,追求自由。自我觉醒之后,历史的意义不再源于三代,而是源于当下自我的建构。自我意识的兴起,使得人们认识到,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的不同视角,古代的标准不再是唯一的标准。“一代之治即一代之学”,从历史的观点来看,不同时代的历史探究必然会注意到不同的面相。每一个时代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并不存在所谓的黄金时代。每一个时代都有着自己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不再受命于神圣时代。每一代人都有自己面临的时代问题,每一代人都有自己关注的时代焦点,“欲知大道,必先为史”。(第四章)
龚自珍高扬自我的本体地位,肯定了自我多层次的品格。他反对以天命为道德的本源,主张将自我视为道德的根源。既然天命不足以成为道德的根源,那么就有重估一切价值的必要性。实际上,龚自珍确实有一股推倒重来的勇气,他否定天命,这意味着传统的道德主张需要重新加以审视。在明清之际,儒家道德经受着考验,其原先所具有的活力不再,传统与活力之间出现紧张。乾嘉考据学者试图重整儒家的生活世界,主张以礼代理,对理学思想进行拨乱反正,恢复原始儒家精神。在人性说上,清儒多持一元论,反对宋儒对人性的本体论思维,反对宋儒轻视功利和欲望的观点,主张情欲的合理性。但是清儒并未因此离开儒家道德规矩。龚自珍在前辈的基础上,主张新的道德理想。虽然他没有提出系统的伦理思想,但是他指示了道德建设新的方向--一种本真性的伦理学,主张以人道主义良心为基础的道德自律。(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