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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作为纳税人权利的重要方面,一直是税法基本制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纳税人权利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明显增强,但是与美国纳税人的权利意识相比仍存在着巨大的反差。美国一贯重视纳税人权利意识问题,在税法中把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作为重要内容予以对待,并在法制各个环节高度保护。而在我国税收领域内,过分强调纳税人的义务,忽视了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培养,甚至在司法实践中纳税人的权益经常受到侵害。通过对中美纳税人权利意识从各个角度的对比分析研究,从而发现我国纳税人权利意识缺失的重要原因是多方面的。基于此,要培养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应在借鉴美国纳税人权利意识推进过程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基础上,融合我国特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特色,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次入手,重构我国纳税人权利体系,为今后我国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建设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和研究方法。围绕上述问题,本文章具体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阐明本文核心概念——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基本理论。纳税人权利意识是指纳税人对税法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中有关权利内容的认知、情感和主张要求等主观心理因素的总和。它不仅是建立民主税收体制的主观因素,而且是税收法制社会的根基。权利意识应包括三个要素: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三者互相联系,不可分割。建立一个体系完整的纳税人权利意识社会必须按照认知、主张和要求的顺序逐步实现。第二部分主要是从纳税人权利意识的三个要素: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作为切入点,从这三个层次对中美纳税人权利意识的现状进行全面的比较、分析,发现两者在权利意识方面显现的巨大反差。美国纳税人具有高度发达的权利意识,不仅推动了美国税收制度的发展,而且促使税收法制步入了良性循环轨道,反观我国纳税人权利意识仍旧相当薄弱,特别是权利主张意识更是欠缺,因此造成了税收法制化的滞后发展。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所在。在分析出差异性存在哪些领域后,进一步从文化、历史、法制理论、社会结构、经济体制等方面找寻出造成中美纳税人权利意识差异的原因。在文化方面,由于中美两国在对财产权的认识、权利本位观以及对诉讼情感等方面有着不同认识;在历史传统上,两个国家拥有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政治体制,而税法理论体系的建立根基,两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以及税收法律体系的构建的差距都是两国纳税人权利意识存在差异性的重要决定因素。第四部分在充分剖析中美纳税人权利意识差异产生的原因后,针对我国特有的法律国情找寻适合我国纳税人权利意识觉醒的途径。主要从法律关系的三个对象入手:首先,对于国家而言,在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法制环节进行调整,从而改变我国长期由税务机关管理的局面,树立全新的服务型税收理念,建立全新的税收法律关系;其次,对于社会而言,不仅要动员纳税人自身力量,形成纳税人监督体制,而且要加强权利意识的宣传教育;最后,对于纳税人个人而言,则要加强对税法信仰的情感,同时仍要加强文化素质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