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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起源于欧美国家,经历了从约定条款到法定条款的发展过程,在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利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早期的海上保险通讯技术落后,海上航行风险较高,保险行业要求投保人负有高于一般程度的如实告知义务,即对于自己所作出的陈述投保人都要保证它的真实性,一旦投保人未向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被发现,保险公司就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拒绝赔偿。后来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人的优势地位进一步凸显,其可以依据诚信原则任意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导致保险纠纷频繁发生,投保人失去了对保险公司的信任,购买保险的数量急剧下降。而在长期的人身性保险合同当中,投保人通常会缴纳长期的保费,一旦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由解除保险合同,会极大地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长期信赖利益。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导致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系紧张,保险行业为了增加营业收入急需改变这种局面,不可抗辩条款的产生解决了这些问题。我国《保险法》在2009修订时首次全面对不可抗辩条款作出了规定,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是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不可抗辩条款的事由,保险人要在合同成立之日起的2年之内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经过2年以后,无论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都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有误告、漏告、隐瞒事实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即使投保人有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的情形,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能够限制保险人行使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维护保险合同的稳定性,让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赖利益得到保护。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也缓和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维护了保险行业的发展秩序。但是,我国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在适用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在理论方面和实践中都有一些争议。如在险种的适用方面,我国《保险法》在总则进行规定,从立法技术上讲,在分则中规定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都能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但是财产保险能否适用是值得思考的。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在抗辩期间之内,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是如果投保人欺诈投保还能不能适用不可抗辩条款?这些都是本文要提出并讨论的问题。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先阐述了不可抗辩条款的产生及其含义,既介绍了国外的立法发展,也简单概括了我国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法》中的确立过程。第二部分从不可抗辩条款的价值着手,列举了不可抗辩条款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与法秩序价值的关系,以及与救济价值关系。第三部分提出了我国不可抗辩条款在适用中存在的一些争议,第四部分对第三部分提出的争议和问题给出了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