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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中确立了当事人和解,明确了刑事和解等恢复性司法理论观念在我国已立法化,也表示刑事受害人做为诉讼主体的地位更加确立。但是,与刑诉法学及犯罪学深入研究的情况不同,刑法学中对被害人的研究往往被忽视,被边缘化,处于一个法律真空的状态。在刑事一体化学术研究背景下,刑法中没有对被害人谅解情节做明确规范,使刑诉法中当事人和解程序在司法中的具体适用无法合理施行运用。刑法中研究的不足造成其他刑法学科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中出现很多问题。被害人谅解在我国当前的司法适用中是以酌定量刑情节的角色出现的,这种情节存在的缺点是较模糊,不规范,司法机关适用较随意,这就严重影响了这个重要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的适用,对这个重要情节的深入系统研究已经非常紧迫。在我国法学界,很少有学者对被害人谅解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在国际上对其的研究却很早,而我国对它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目前,我国刑法对被害人谅解制度的规定比较分散,相关法规条文也不明确,规范效力有限。到如今,西方发达国家恢复性司法及受害人谅解的理论观念逐步的深入,我国法学界对被害人谅解制度的研究才渐渐被重视,进入学者们的研究视线。本文的基本思路是在前人的基础上,对被害人谅解的含义进行界定,分析被害人谅解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提出被害人谅解情节是一种罪后情节,量刑情节。对被害人谅解的相关立法现状及司法适用状况进行评析,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揭示其根本原因在于被害人谅解情节缺乏法定化,被害人谅解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的根本途径是将其法定化,文中在对立法与司法现状评析的基础上提出对该制度法定化的正当依据,最后分析如何实现法定化:从被害人谅解法定化的本土特色原则;吸收域外经验原则;补充现行量刑情节不足三个原则出发,从立法角度对该制度进行设计,比如,将被害人谅解制度在刑法总则中规定为法定量刑情节;刑法分则中对个罪作出具体适用规定,同时从轻罪案件、重罪案件、死刑案件对被害人谅解司法解释作类型化梳理。以期立足于中国的现实国情及未来发展,为刑事诸科学的发展构筑桥梁,提出有建设性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