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立法制度的宪法考量——以宪法文本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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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会上对《立法法》中税收法定问题、授权立法问题进行修改。在这一背景之下,税收立法制度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众所周知,现行的18个税种中只有3个税种的征收依据是代议机构所通过的法律,长期以来由行政法规、规章和大量的税收通告来规范国家的征税行为。随着时代的发展,税收立法制度显现出越来越严重的缺陷,在立法形式和立法内容上表现出对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的违反。针对此现状,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制度进行宪法上的考量,以从国家权力限制与公民权利保护的角度探讨如何完善税收立法制度。目前,我国宪法学界税收制度的研究主要是针对国家征税权的控制或纳税人权利的保障,缺乏同时从纳税义务与财产权保障两个方面分析税收立法制度的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领域对立法的要求提高,税收立法改革势在必行。合宪性是税收立法的首要标准,合宪的税收立法对于实现保障人权、限制公权、促进社会发展的立法目标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文立足宪法,对公民的纳税义务、财产权以及二者关系进行分析,并结合条款背后蕴含的税收法定原则与租税公平原则,对现行税收立法制度予以考量。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索,推动税收立法制度的发展。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涉税制度的宪法条文分析,该部分通过分析宪法上与税收制度有关的第56条和第13条,指出宪法中纳税义务条款含有税收法定原则,财产权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租税公平的原则。通过对纳税义务与财产权保障二者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财产权在公民纳税义务履行之时会受到限制的结论。第二部分详细阐述了税收法定原则和租税公平原则,指出税收法定原则在立法中的具体要求,租税公平原则应该包括的主要内容,为国家征税权的规范合法性提供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第三部分针对我国现在税收立法体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出税收立法制度中存在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和租税公平原则的内容,其中包括税收授权立法不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税标准不合理等。第四部分主要介绍在新《立法法》通过的背景之下,税收制度的完善。针对前文反映的各项问题,提出完善税收立法体系的总体原则和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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