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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不仅是人类文明的发源地,现今众多工业区、经济带也都沿河傍水而建,仰赖流域的滋养和孕育而繁荣兴旺。然而,随着人们对流域环境资源的肆意掠夺和无情盘剥,目前世界许多江河流域生态系统日趋退化,资源衰竭、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制约人类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流域是一个自然、社会、经济复合生态系统,流域生态环境问题决不是单纯的自然环境或社会发展问题,而是既包括人与自然关系又包括人与人关系的各种复杂利益关系的调控问题。因此,从流域生态系统管理视角出发构建流域管理法的制度框架无疑是平衡协调流域内各种利益关系一个较好的切入点。流域生态系统管理是流域复合生态系统的自然特性和流域管理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保障流域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流域管理法是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制度保障,其首要和直接目的是维护流域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进而实现流域管理法的最终目标——流域生态系统整体健康与安全,达到全流域自然、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其立法理念是在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以系统的、开放的、可持续的思维模式来设计其制度结构;其根本价值是保障流域整体利益的实现,是一部涵盖对流域生态系统有重大影响或潜在重大影响的流域自然、社会、经济各要素的综合法。任何制度的构建都需要有科学的理论基础作支撑,流域复合生态系统的根本属性决定了流域管理法的制度构建必须建立在多学科的理论基础之上。生态学理论是流域生态系统管理制度构建的科学基础,哲学理论为其提供了世界观和方法论,经济学理论指出了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经济根源,法学理论则是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制度动因。国外流域管理的立法经验为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制度构建提供了实例参考。尽管由于历史文化传统、流域具体情况、立法背景及发展模式不同,各国流域管理法呈现出不同的特色,但流域生态系统的共同属性决定了各国流域管理法在调整对象、管理机构、管理手段和公众参与等方面正逐渐趋同。立法的本位问题是立法的出发点,流域管理法的许多制度、原则等的认识都建立在对该问题理解的基础之上。流域生态阈值的自然限制、流域整体利益的社会需求及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要求决定了流域管理法以义务为立法本位的必然选择。法律原则是法律适用的价值指引,流域管理的法律原则应围绕着尊重流域生态阈值、保障流域整体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