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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因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行为而造成的各类冤假错案不胜枚举。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侦查讯问环节,如何有效监督侦查讯问过程、规避非法讯问行为发生已经成为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凭借其可以客观真实、全面完整重现侦查讯问全过程的优势,一出现就在监督侦查讯问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从1987年我国首次在司法实践中引入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起,到2012年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将该制度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中,再到2018年新《刑事诉讼法》对制度条文进一步完善,这不仅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立法的巨大进步,也是我国在推进人权保障领域所取得的重大成就。但从我国司法实践中看,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因为起步时间晚、发展速度慢,造成制度在立法和实践层面均存在着一些问题。从立法层面来看,首先,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司法改革的深入,以及当前我国对于人权保障重视程度的空前提升,先前立法所规定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阶段已经远不能满足于当前的司法实践需要;其次,作为全面反映侦查讯问全过程且与案件材料相关的录音录像材料,理应赋予辩护律师的调取复制权却因为当前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不合理而充满阻碍;最后,作为证明侦查讯问合法性的重要证据和本应随案移送的材料,由于立法规定的缺陷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选择性移送的情形,大大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从实践层面来看,当前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着诸如违反全程同步录制要求、录制反应讯问信息不全面、录制内容与笔录内容不一致等不规范的录制行为,这也为侦查录音录像制度发挥应用作用和价值造成了困扰和阻碍。分析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所存在的典型制度发展问题,探讨如何通过合理的优化和完善从而促使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发挥其原有的制度功能和正面价值,是我们需要重点去做的。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应当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入手。在立法方面,应当通过扩大制度适用范围、拓宽制度适用阶段来使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在广阔的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此外,赋予辩护律师查阅复制权,以增强对案件了解程度从而实现有效辩护;通过确立录音录像材料强制随案移送制,增设违法后的证据责任和个人惩戒机制,保证材料可以顺利被送达法庭并发挥其应用的作用。在实践方面,要通过多途径、多角度完善制度实践操作规范来保证录制的全程同步性和信息的全面完整性,同时采用与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相结合的方式创设值班律师讯问时在场制度,从而在保证录制程序规范的前提下为保障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配套制度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