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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指以社区为依托,针对特定的犯罪人进行教育、管理和矫治的活动。随着人们对犯罪认识的不断深入,人们也开始重新审视如何更加的理性的对待犯罪人,社区矫正即是人类探索以最低的成本实现最大的行刑效益的成果,并且体现了人道主义思想。社区矫正具有惩罚、教育改造、帮助服务、调查和恢复功能。国外从20世纪六十年代社区矫正的正式提出和制度的构建以来,迄今为止,社区矫正已经有半个多世纪了。在我国,关于社区矫正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古代的“画地为牢”的传说,但是多数学者认为关于社区矫正的概念仍然是一个舶来品。根据我国官方的定义,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003年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开展以来,社区矫正在减少行刑成本、预防和减少犯罪、帮助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维护社会的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自此,将社区矫正纳入法律层面,结束了社区矫正长期以来没有法律上依据的尴尬局面,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直以来,我国承担社区矫正具体工作的主体是基层司法行政部门,而法律确没有明确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执行主体的地位,使得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遭遇了不少尴尬。由于受我国长期以来的重刑主义观念的影响,我国很大一部分民众对社区矫正工作并不认同,这就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目前,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正方面的人才较缺乏,导致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治疗仍没有落实到实处,有些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这就不利于其回归社会。我国的社区矫正对象一般由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管理和矫正,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于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少,且承担的工作繁杂,这就使得很多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显得力不从心。笔者利用在怀宁县司法局实习期间,对怀宁县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重刑观念、法律不完善以及专业人员的缺乏应该成为怀宁县社区矫正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阻力。为了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应有的作用,必须完善法律、培养和引进专业的矫正人才以及转变民众的重刑主义观念,争取民众对社区矫正的支持并积极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