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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费作为一项政府性基金是我国财政非税收性收入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港口建设的重要经济来源,为我国水运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资金支持。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国发[1985]124号),该办法规定自198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试征收港口建设费,其主要的征收目的是为了促进港口建设、增加船舶运力,以适应国民经济整体的发展。开征20多年来,港口建设费在促进我国水运行业的长足发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此期间虽然国家对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进行了多次调整,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机制越来越不适应于水运经济的整体发展,整个征收管理工作也困难重重。出现了诸如征收标准不合理导致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得不到落实;港口建设费分成难以带来征收积极性;环境因素的变化导致港口建设费不能按照规定收取;港口建设费征收的票据不统一、各地采用的方式不一致、造成会计核算混乱;港口建设费分成难以带来征收积极性等种种乱像。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于2010年4月25日印发了《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决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接管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这是多年来港口建设费征收机制上的重大变革。征收三年多来,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有序开展,基本实现了“顺利接管、平稳过渡”的预定目标,征收过程中原有的一些问题逐步得到解决。但随着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的不断深入,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如手续繁多、成本增加、信息不畅、单证不一、要求不同、稽核困难等,进一步深化这一改革亦已到了势在必行之时。南通港地理位置优越,位于长江和沿海“T”字型经济发展带的交汇点上,是我国的一类对外开放口岸、是我国发展综合运输的沿海主枢纽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港口的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文主要以南通港的征管工作为例,结合国内港口概况,阐述港建费征收改革的历史、探析深化改革的必要性,分析现有机制改革的现状,对深化改革的具体路径提出建议,对改革中可能出现的难点及改革的趋势提出个人的见解,以期能对全国范围内港口建设费征管机制的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若干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