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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与假释制度是我国常用的两种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法制长河的历史演进中,我国的这两种制度形成了以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特征。减刑与假释制度的实行,对于更好地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维护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步,我国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减刑假释制度日益显现出其弊端,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制度重新审视,完善这两种行刑制度,以期更有效地实现刑罚目的,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罪犯减刑假释的结果是回归社会。据统计,目前我国监狱在押的各类罪犯有150多万人,而每年刑满释放或假释的罪犯有36万之多,因此,防止和控制这部分特殊群体重新违法犯罪是目前推动我国社会治安全面好转的关键所在。近年来,中共中央在总结社会治安形势和监狱工作目标的基础上,提出“将降低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改造工作的首要标准”的要求。这一“首要标准”的提出,赋予了减刑假释制度更加艰巨地历史使命。而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的弊病凸显,与其肩负的历史使命相比,其功能的发挥在新时期愈发显得捉襟见肘。我国罪犯减刑过频,不但损害了法院判决和法律的权威,还加重了法官的负担,更重要的是这些罪犯刑释后缺乏监督和帮扶,为其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提供了条件,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我国假释制度规定过于笼统,标准过于严格,加上缺乏必要的配套规定和设施,导致我国假释率极低,甚至在有些地方形同虚设,难以发挥这一刑罚执行制度的优越性。本文建议修改关于减刑假释的法律规定,完善其配套机构、设施和具体规则。严格限制甚至取消减刑制度,把原应减刑的罪犯纳入到假释的范畴上来,扩大假释的范围,制定假释的具体标准,完备罪犯假释后在非监禁期间的监督管理措施,以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实现我国刑罚执行的非监禁化和轻缓化,顺应世界法治发展的历史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