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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一种重要的担保制度,因其特有的价值功能,它在现实中被广泛应用。保证制度的研究尽管在学者的努力下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由于其深邃的理论内涵及对立法改进的重要意义,仍给人们留下了巨大的研究空间。基于保证合同的的补充性及利益均衡的机理,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其专属抗辩权中的一项最为重要的权利—先诉抗辩权,在我国立法中倾向保护债权人的背景下,这一权利的地位和意义显得尤为突出,其不仅对保护一般保证保证人的权利有重大价值,在更高的层面上,他对平衡保证关系中各方的利益,发挥一般保证方式中所蕴涵的特定信用价值,维护一般保证方式的现实意义及其稳定性,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图从整体上对该制度进行基本的理论概括和价值界定,进而针对制度的具体运作从实务角度努力作出阐明,以期对先诉抗辩权的权利理论及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本文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着眼于先诉抗辩权制度的一般性介绍,阐明了其概念特征、历史发展、相关国家立法例及法理基础,对先诉抗辩权从利益衡量的社会价值和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两个角度界定其制度价值,同时,文中重点介绍了先诉抗辩权与抗辩权尤其是催告抗辩权的相互关系,提出了我国保证立法中也应当赋予一般保证人催告抗辩权的意见。 论文第二部分主要针对先诉抗辩权的具体行使展开论述,文章以利益均衡的社会价值为出发点,论述了先诉抗辩权的行使要件、行使效果,并对附随义务、再保证和反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问题进行了探讨和析分,从而针对相关的立法、司法适用提出了自己契合实务的见解。 任何权利过于膨胀,都将会带来社会利益关系的失衡,具体到先诉抗辩权而言,后果则是信用关系的崩溃,对先诉抗辩权的合理限制是本文第三部分要重点讨论的问题,笔者结合各国法律尤其是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对先诉抗辩权的效力阻却样态进行了列举分析,同时也重点研究了主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以及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先诉抗辩权的效力问题,对现行相关立法提出一些意见。最后结合笔者个人的理解,论文对先诉抗辩权消灭的一般事由、特殊事由以及消灭法律效力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