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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能课税原则作为衡量税收负担是否公平的一种标准,基本的含义就是按照纳税人不同的税收负担能力来课征赋税,使得纳税能力强的人负担较多的税收,而纳税能力弱的人负担较少的税收。虽然法学界并没有对量能课税原则在税法领域的定位达成一致意见,但该原则在所得税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地位并无争议。因为从法律制度层面上来看,量能课税原则是对法律公平价值的良好体现;从具体的税收法律制度来看,量能课税原则总体上对于实现所得税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均有着极好的促进作用。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中力求能够将该原则贯彻始终,但是受征收水平以及法制环境等因素的制约,虽然经过多次修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体现该原则内涵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不足。本文从量能课税原则的实质出发,从所得税制模式、纳税主体、征税对象以及税率结构四个方面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建议我国个人所得税向以综合所得税制为主、分类所得税制为辅的模式转变;丰富纳税主体,将家庭和个人为主体的申报方式进行结合;完善征税对象,合理确定应税所得范围,将福利所得、非法所得纳入其中,并且在建立税收指数化机制的前提下,对必要费用、生计费用和特别费用进行合理扣除;设置科学合理的累进税率结构,向“高起点、少档次、低税率”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