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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行为能力不足之人,其实质是对民事主体行为缺格的补充,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实现民事权利提供合法途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立法技术的进步,现行监护制度的缺陷日益明显。本文通过与国外一些国家监护制度的对比分析,充分借鉴国外监护制度的立法经验,对我国监护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建议对未成年人设立亲权,区分亲权和监护,对不在亲权照顾之下的未成年人和行为能力不足的成年人设置监护,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将因高龄而无法全部或者部分处理自己事务的老年人和因智力障碍、身体障碍等因素不能完全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的欠缺行为人纳入到监护制度的保护范围内,扩展监护层次,根据行为人具休判断能力程度的不同设立多层次的监护制度,具体规定监护资格、监护能力、取消单位和组织担任监护人,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增设遗嘱监护和意定监护制度,补充完善监护人的权利和监护内容,规定监护人的报酬请求权和辞任权、拒任权,设立监护监督人和专门的监护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