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证券场外交易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其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的构建对于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法律监管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法学角度出发,从市场视角与国家视角二者中择取国家视角,就构建信息披露制度的体系构建、强制信息披露的标准之明确、出台自愿信息披露指引、适度加强行政监管与司法监督、完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五方面,探讨完善我国证券场外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建构。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证券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规则的基本框架。以信息披露关系主体、客体及披露程序、方式的体例展开讨论。信息披露关系主体涉及对信息披露行为予以法律或部门规章层面规制的行政监管主体及对信息披露事务进行指引、督导作用的自律监管主体;信息披露关系客体——需要披露的信息应根据“重大性”标准予以判断,但对“重大性”的认定问题上程度应当较场内交易市场要求更低,同时本文提出对信息以既存性事实与负面性信息的分类,为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信息披露的信息提供了分类依据。就披露程序而言,援用企业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之分,清晰界定信息披露程序的两条线路。第二部分,我国现行证券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我国的各大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规则主要来源于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及市场的自律规则,主要体例是参考场内交易市场信息披露规则所制定,具体信息披露规则基本涵盖了主体、重大事实、重大变化、重大信息及具体的初始披露及持续披露程序。第三部分,对我国现行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评析。其进步之处在于形成了差异化标准规则体,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主办券商信息披露督导制度,适当引入了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做市商制度的重新引入四个方面,但继续深入考察,仍有四个方面的缺陷亟待完善,立法层面,相关规范层级较低;强制信息披露的标准不够统一、内容不够完善、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指引,以及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还不够完善。第四部分,完善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根据市场特性,建立起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的多层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以挂牌公司的规模和实力及股东人数为指标进行层次的区分,从而适用区分性的强制信息披露标准,达到完善强制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及细化其标准的目的;以提高强制披露信息的可信度和完整性出发,适时出台自愿信息披露指引;适度加强行政监管与司法监督,建立起以自律监管为主,行政监管、司法监督为辅的监管模式;在事后救济问题上,细化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认定规则,完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