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改革的制度背离——以江西省L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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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至今,农村集体林权制度经历了四大省份试点改革、全面主体改革,目前正进行配套措施改革,其步骤恰井然有序,其势态是如火如荼。国家推行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在提高农民尤其是林农的林业收入,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但改革实践是否达到了国家制度设计的初衷呢?这值得调查与研究。从江西省中部地区的L村林权改革实践来看,效仿耕地承包责任制的林权改革并没有取得与前者相同的效果,突击改革的实践并非如同新闻媒体所宣传的那般在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具有立竿见影的成效。易言之,林权改革的实践与制度设计的初衷出现了严重的背离。推其原因,本文认为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林权的公共属性与地权的私有属性的差异,决定了林权改革并不能照搬耕地承包模式;二是在保守的乡村惯习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市场化力量的趋势下,农民的行为选择往往会背离生态保护的初衷;三是既未完全明晰产权又失去集体保护的林地,必然会产生公地的悲剧;四是林权改革实质为国家整合林业资源的大型“社会工程”,必然存在忽视地方性知识与农民生活惯习的弊端。   本研究主要针对农村集体林权制度的主体改革,以特定村落的林权改革实践调查为主,采取访谈研究法、案例分析法以及文献研究法等不同研究方法,站在国家生态安全和乡村社会发展的立场,试图阐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结果并对其原因进行多角度地剖析。这使此文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和研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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