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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条约中的劳工条款是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在就投资予以保护、促进与开放的条约中就劳工权利保障所规制的相关条款。由于劳工保护实质上属于一主权国家国内法的范畴,因此相较于国际贸易领域而言,劳工保护与国际投资之间的关系不但没有引起国际社会上学者的关注,也没有在协定方面实现系统化与综合化的目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强,国际投资成为经济全球化的巨大引擎,加之受国际社会上人本化趋势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通过投资条约中的劳工条款对劳工权的保障予以规制。美国作为将劳工条款纳入投资条约的做法较为成熟的国家,不但在双边投资条约示范文本(Model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以下简称M-BIT)中纳入相应的劳工保障条款,更是在实践中开启了将劳工条款纳入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以下简称BITs)的先河。加之美国在国际社会上经济大国与政治强国的双重身份,与之签订投资条约的缔约国对其提出的劳工条款一般予以全盘接受或者进行一些无关痛痒的修改,因此研究美国投资条约中的劳工条款实质上是对国际社会上一般做法的探究。除此之外,中国和美国正在进行BIT的谈判,美国一向以其投资条约的范本为蓝本,因此中国对待劳工条款的态度事关谈判的成败。这些国际国内形势都对中国就劳工条款作出适当的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正文中,首先概述了美国投资条约中劳工条款的状况,通过对其历史演进的回顾以及其意义与缺陷的分析为进一步深刻阐释其条约约文中的劳工条款做了铺垫。针对美国投资条约约文中的劳工条款展开分析时,不但对美国缔约实践中所构建的劳工条款进行系统的评价,还在美国制定的M-BIT中所规制的劳工条款上花费了大量笔墨。随着时代的发展,美国对在投资条约中纳入劳工条款的态度由不予考虑转变为积极倡导,这一转变既存在支持的声音也存在来自发展中国家及一些跨国公司的抗议,但可以肯定美国的初衷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尽管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将劳工条款纳入投资条约中实质上是美国采取的一种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但不可否认在投资条约中纳入劳工条款已经成为国际社会顺应国际法人本化趋势的普遍做法。这一举措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与人权保障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但在投资条约中纳入具体的劳工条款时不应完全照搬别国的做法,否则将会使自身承担起一些超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ILO)所规定的义务。就中国投资条约中劳工条款的构建来说,由于国际社会对人本化的倡导以及我国国际经济地位的转变,在我国对外缔结的投资条约中纳入具体的劳工条款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但在构建具体的劳工条款时必须以我国的国情为依据。在文章的最后,通过分析借鉴美国投资条约中劳工条款的得失以及我国所处的具体国内外环境,提出了一个和谐的劳工条款建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