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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经济的发展进程中,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西欧、北美、亚太等地区先后涌现出了这种现象,区域经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因此成为发达国家学者们广泛关注和争鸣的重要问题。而行政协议作为政府间关系由恶性竞争转向理性合作的重要纽带和制度途径,成为一种新型的政府行为,并且被大量的应用在处理跨区域、跨行业等行政事务的实践当中,亦成为政治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学科新的研究领域和重点。区域性行政协议作为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在我国却鲜有较为深入地研究,从而造成了相关理论研究的缺位和理论储备的匮乏,同时,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也缺乏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故而很有必要就区域性行政协议这一新的领域进行法学研究,以期进一步丰富我国的行政法学理论和完善我国的区域性行政协议制度。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并通过对我国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环渤海地区等区域行政协议的实证分析,从以下几个部分进行阐述和论证:第一部分:区域性行政协议概述。该部分主要阐述了行政协议的内涵和特征,并在分析行政协议所依赖的法治基础之上,对行政协议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进而指出区域性法治协调的具体机制是怎样的。第二部分:区域性行政协议的具体制度和机制研究。该部分主要从区域性行政协议的缔结程序、效力、履行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切入,在分析我国具体实践的基础上,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述。第三部分:我国区域性行政协议制度的完善。该部分主要通过前述的现状分析和原因总结,最终提出如何完善或规范区域性行政协议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