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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本具有不可侵性的个人、集体土地所有权加以强制剥夺并给予补偿的制度。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社会化的产物,是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和传统的影响,我国一度过分强调国家利益,极度轻视个人利益,泛化公共利益,以致土地征收权的行使具有随意性。故土地征收权在限制土地所有权的同时,自身也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否则会导致公权力的滥用。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性、正当程序性和合理补偿性是对土地征收权限制的三种主要形式。在我国,土地征收权滥用的现象十分严重,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性不够具体明确,土地征收的程序不够规范,在土地征收的补偿上,补偿范围偏窄,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费在实践中的分配不合理,拖欠集体和农民补偿费的现象十分严重,集体和农民的利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本文从协调公益和私益,特别是保障农民利益的角度,对土地征收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论述,提出完善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建议。 本文除引言、结论外共分为四部分,全文约4万字。 第一部分 阐述土地征收的概念,土地征收制度产生的理论根源,土地征收的本质及特征,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对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分析土地征收与行政征收、土地征收与土地收回、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等概念及其区别。 第二部分 论述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性,分析和界定公共利益的基本内涵,阐述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范围界定的立法模式,比较分析境外有关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范围的立法例,指出我国法律对土地征收公共利益性规定的不足,提出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性的思考,建议在具体法律中采列举及概括的混合立法模式,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将建设用地划分为公益性建设用地和商业性建设用地,设立认定“公益目的性”的专门机构。 第三部分 论述土地征收的程序,分析土地征收程序的价值,阐述我国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并对我国台湾地区、韩国以及加拿大的土地征收程序进行比较分析,指出我国法律对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不足,提出完善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建议:在立法上使土地征收程序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