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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职能是刑事诉讼三大基本职能之一。辩护人是刑事诉讼结构的主体之一,是具有独立地位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果。律师辩护在整个刑事辩护制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审判阶段因为有控诉、辩护、审判三方的共同参与,辩护律师在此阶段的获得通知权、辩论权、提出证据权、质询权、司法文书获取权基本上能得到保障。而在法庭审判前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有关国际标准性文件和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一般赋予辩护律师的四项特许权利即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刑事辩护豁免权在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甚至缺失之处,造成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难重重,严重制约了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只有厘清我国辩护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现状与问题,并在立法和实践中使辩护律师的这四项特许权利得到切实保障,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才能顺利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