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上学术自由的规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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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由起源于西方中世纪时期,与大学的发展密不可分。尤其是中世纪大学制度,是为现代大学制度的渊源。  在学术自由理念的弘扬以及大学自治的发展过程中,德国的经验具有很大的参考意义。1810年柏林大学之创设,标志着现代大学制度产生。柏林大学提倡个人自由发展,反对封建专制对学校与学生之压迫,提倡学术自由,认为学术的功能在于发现未被发现之真理。德国早在1848年法兰克福宪法中即将学术自由宪法实证化,在此之后普鲁士宪法、魏玛宪法以及德国基本法均承袭保障学术自由的传统。在此,学术系指对真理或知识以一定方式加以探求的行为,并将研究成果进行传递;而学术自由在此首先被视为防御权,以保障学术活动的自主性并以此来对抗国家的干预。  日本宪法对学术自由的保障继受自西欧,但是有其独特性存在。随着日本踏上军国主义道路之后,学术自由荡然无存。故此,二战后日本新宪法特别规定学术自由应予保障。日本学者认为学术自由的根源在于思想自由与良心自由,学术自由是对思想自由或良心自由的特殊保护。  我国自从清末建立京师大学堂之始,学术自由理念才得以引入。民国期间政府先后多次颁发大学令或相关法令,揭示出大学的学术研究性质,初步体现出教授治校的理念。在同时期出台的宪法草案中也因受德国魏玛宪法影响,而出现学术自由类似条款。但是由于军阀混战以及其他原因,学术自由在民国期间并未得到真正保障。我国公民的学术自由在新中国成立后得到了较好的保障,在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中均有条款规定我国公民的学术自由。我国现行宪法承袭这一传统,在文本多处体现出国家对于公民学术自由之重视,不仅仅在于对其进行消极性保护,还包括国家的积极性作为义务。  学术自由宪法实证化之后,即具有基本权的属性。在判断一项行为是否为学术自由基本权所保障,首先要分析该行为是否落入到学术自由基本权的保护领域之内。在比较德日宪法学关于学术自由保护领域后,可以发现在学术概念上,两者共同点均在于强调:作为学术自由保护对象的活动必须具备一定要件,即必须是根据一定的方法从事理论性、体系性地探究真理的活动。但是德日理论也存在差异处,即在学术自由事项上的保障领域中,日本宪法学理论特别将研究学问结果发表自由单独研究,而德国宪法学理论则将其纳入到研究自由的保障范围。另外关于学习自由是否属于学术自由的保障范围上,因可在德国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中找到作为保障学习自由的规范依据,故德国宪法学界的通说没有将学习自由纳入到学术自由的范畴。在日本,虽然由最高法院在东大泡泡乐判决的补充说明中提到了学习自由并加以肯定,但是日本的宪法学者大多对此并未详加讨论。  围绕学术自由所保障的权利主体,德日宪法理论的分歧在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凡是从事或是欲从事学术活动者均受到保障,日本最高法院也持这种观点,但德国宪法学界则倾向于否定立场。至于大学之外的各级教师是否受到学术自由的保障,若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为该权利属于所有人所享有的观点出发,似乎其他教师也应享有学术自由。但是德国宪法学者则对此普遍反对,认为无论是从学校性质或是学生学习以及教育监督等立场来看,应予否定。日本则专门在讲学自由上加以讨论,日本最高法院在有限的范围内承认了中小学教师享有讲学自由,但是日本的宪法学界则倾向于否定说,其理由大致与德国宪法学界意见相同。  在比较德日两国关于学术自由保护领域的理论后,本文指出,可以根据我国宪法第47条来分析学术自由基本权之内涵。我国宪法上学术自由基本权的主体,不仅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以及科研机构。在事项的保护范围上则分为:选择科学研究对象之自由;具体实施科学研究之自由;科学研究成果发表之自由;教授科学研究成果之自由;科学研究获得奖励或补助之权利。  随后在分析学术自由基本权规范功能之际,本文首先肯定了学术自由作为基本权而具有的传统防御权功能。其次在分析学术自由的客观法功能方面,着重从国家保护义务以及组织功能进行研究,并且对学术自由的制度性保障理论进行了梳理。本文从我国宪法文本出发,指出大学自治不应通过基本权的制度性保障功能进行推导,而是应通过基本权之组织功能进行推论为宜。  在判断国家是否侵害学术自由基本权时,首先需要界定何谓基本权之侵害,本文梳理了限制概念中的内在限制理论与外在限制理论,指出侵害属于基本权之外在限制,并且提出现代意义上的侵害概念之核心在于本质性影响到基本权之行使。公权力对基本权之侵害,可以寻求正当化,其形式正当化即法律保留,其实质正当化则要经过比例原则之检验。本文并且指出对学术自由限制还应满足内容正当化,即保障人的尊严。对学术自由予以限制必须满足前述要件。  在对限制学术自由之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时,其审查基准应如何确定则成为问题。本文在对比美德两国审查基准理论后,指出应结合德国式审查基准来对限制学术自由之法律进行类型化处理,即对限制选择科学研究对象自由之法律,实行严格审查基准;对限制具体实施科学研究自由之法律实行严格审查基准;对限制科学研究成果发表自由之法律实行中度审查基准;对限制教授科学研究成果自由之法律实行严格审查基准;对限制科学研究获得奖励或补助权利之法律实行宽松审查基准。  本文力求通过分析规范意义上的学术自由,尝试对学术自由进行体系化研究,希望能够深化对宪法上学术自由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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