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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是被广泛应用的支付结算工具,英国的Kerr法官将其比喻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它同时保障了卖方和买方的利益,是国际贸易中保障支付安全最为有效地方法。信用证所取得的巨大成功归因于其所特有的独立抽象性原则。然而,该原则就像一柄双刃剑,在为信用证制度提供优势时也为不法商人利用单据进行信用证欺诈留下了可乘之机,并随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而呈有增无减之势。各国为解决信用证欺诈问题而逐渐确立起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它是在信用证欺诈情形下对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某种否定,但这种否定不是绝对的否定,而是建立在肯定基础之上的否定,欺诈例外的豁免更是对独立抽象性原则的重新肯定。我国信用证理论研究刚刚起步,相关法律规定不具可操作性,法院判决在国内外屡屡引起争议。我国法律和贸易届人士一直在进行着不懈的努力,通过借鉴国外经验,总结我国司法实践来构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证法律制度。2005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在对国外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实践情况进行分析探讨的基础上,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进行了探讨,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评述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概述。首先介绍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接着分析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所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以及其法理基础。第二部分从英美德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入手来探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并简要分析了国际商会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所持的态度。该部分从适用条件、欺诈例外的豁免等方面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将目光转向国内,主要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中关于信用证欺诈问题的规定进行了解读,分析其不足之处,并提出了改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