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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几年旅游业的飞速发展,新类型旅游合同纠纷层出不穷,但是我国关于旅游业的专门性立法只有《旅游法》,理论界中对旅游合同、旅游者权利的研究不多,尤其在旅游者的合同解除权方面,现行法律中对旅游者合同解除权保护的漏洞在于旅游者合同解除权适用范围过窄、旅游者合同解除权受限制、旅游者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后果规定不明确、旅游者合同解除权的司法救济存在局限。笔者结合旅游者合同解除权的域外立法,认为取消金制度和提前设立解约期的做法值得借鉴,结合国内情况,本文建议立法层面通过《合同法》中旅游合同的有名化、规范格式合同来保护旅游者合同解除权。此外,由于旅游者合同解除权的适用范围过窄,可以通过扩大旅游合同的外延、扩大旅游者合同解除权的责任主体范围的路径进行改善。完善必要费用的计算方式和确定旅游者解除权的责任分配对旅游者解除权的保障也能起到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