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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执行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且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人民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案外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所负债务,并承担被执行人法律义务的执行制度。从性质上看,代位执行是对被执行人债权的一种执行方式,具有执行主体的多元化、执行标的的层次性和执行依据的特殊性等特征。我国代位执行制度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适用意见》和《执行规定》)确立的,这一制度的确立顺应了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对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定民事法律关系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债权债务纠纷的增多,代位执行制度必将在实践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代位执行的规定过于原则,程序规定不严密,在可执行的债权范围、第三人异议、执行措施、当事人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许多不足,以致其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严重影响了代位执行制度作用的发挥。与我国不同,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代位执行作为一项重要的执行制度,大都规定在本国的民事诉讼法或强制执行法等基本法律中,且执行程序规定详细、体系科学完整,在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正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对我国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完善我国代位执行制度需要解决一个前提,即代位执行的立法模式选择问题,由于代位执行属于强制执行法的范畴,因此其制度设计需要与整个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模式协调起来,以保证代位执行程序的有效运行。以德日为代表的强制执行法构造模式以实现民事实体权利为本旨,将强制执行法与民事实体法有机协调起来,较好地解决了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在结构安排上的内在矛盾,是一种较科学的立法模式,值得我国借鉴。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可以从科学界定债权执行范围、改革第三人异议制度、完善执行措施、构建执行保障制度、加强对执行当事人的救济等方面完善我国代位执行制度,使其形成科学完整的体系,促使其发挥应有的制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