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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饲养各种各样的宠物作为生活的调剂。与此同时,饲养人遗弃宠物,宠物丢失逃逸的现象逐渐增多,导致社会上的流浪动物也逐渐增加。由于缺乏管理,流浪动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越来越多的流浪动物不断增加了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威胁,因此如何完善关于管理流浪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如何救济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问题,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在引言中以一个发生在国内的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真实案例为切入点,引出了关于流浪动物致人损害问题的探讨,并分四个部分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先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进行了概述。本文先确定了本文所探讨的流浪动物的范畴,与野生动物做出了区分。然后依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确定了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此基础上,论述了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由四个部分构成,分别包括:流浪动物实施了侵害行为、遭受流浪动物侵害的受害人存在实际的损害结果、流浪动物实施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某种因果关系和存在法律规定的侵害责任的主体。最后论述了三种免责事由的情况:1、因受害人的过错,导致流浪动物的侵害行为;2、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流浪动物的侵害行为;3、由于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况而使得原责任主体免责。第二部分通过分析义务来源,区分出三类不同的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第一类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责任主体包括:流浪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和造成流浪动物侵权的第三人,是第一顺序的责任承担主体;第二类包括: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人和负有公共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是第二顺序的责任承担主体;第三类是出于爱心对流浪动物进行投喂的喂养人,从法学理论角度,分析出了喂养人不能被认定为新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并结合引言中的案例,分析出如果喂养人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结果的,则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部分针对关于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在实践中,提出了目前我国存在的三个方面问题:1、责任主体的范围小;2、受害人取证难度大;3、受害人获得救济的维权途径少。第四部分针对以上发现的问题,分别从四个角度提出了完善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救济制度的建议:1、从立法角度丰富责任主体;2、从法律制度角度明确司法救济途径;3、从行政管理角度建立动物登记制度;4、从社会救助角度增设补偿救济机制。尤其是在增设补偿救济机制方面提出了:成立流浪动物救济基金会与组建承保关于流浪动物侵权的保险公司这两个较为创新又非常符合实际操作的方案。本文的最终目的是:完善关于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法规,为被流浪动物造成的损害的受害人提供救济思路,缓解人与动物之间的矛盾,使保护动物的理念深入人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