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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罪是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违背了忠实义务,使委托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受到损失,造成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就目前来说,在我国对背信罪的立法进行相关研究,具有一定的时代必要性,而这种必要性主要体现于民商事行为的空前繁荣和我国现行民商事法律对该背信行为规制的不足。自1978年开始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并逐步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因此民商事活动也日益增多。而众所周知的是,在市场经济的运行发展中,自由和诚信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因此,为了使市场经济能够健康发展,人们就对市场经济中的“诚信”做出了一定的价值定位,并通过立法去保护这种定位。有了这种价值定位,自然会有一些行为不符合这种价值标准,从而触犯法律,被法律所规制。这种违反了市场经济所需“诚信”价值的行为便是背信行为。我国现行民商事法律对于现行社会中出现的背信行为,已经表现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了,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民商事活动中背信行为存在的领域特别广泛。总的来说,主要存在于一般的民事代理领域以及商事中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股东的勤勉和忠实义务。其次,仅凭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如今出现的背信行为已经不能进行很好的规制了。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仅能从民事上去追究背信者的法律责任,因此显得有点力不从心;并且我国法律规定的许多疏漏与不足使得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背信行为,公权力机关在介入处理时竟然无法可依。再次,民商事中背信行为的危害性往往也很大。通过背信罪的种种案例可知,在现在的民商事活动中,资金的流动数额和次数都在不断的加大,因此,背信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也就会越来越大。在这种利益的驱动下会使得背信行为发生的几率也越来越大。而这些背信行为也因为以上所存在的问题而很难得到有效的规制。那么就需要我们对现有的法律进行完善,对设立新的罪名进行探讨研究。目前,我国对背信犯罪的研究还主要集中在是否有必要设立的问题上。相比于西方,我国对这一问题的理论探讨还比较粗浅。在立法上,我国刑法分则并没有规定普通背信罪,而是规定了一些特殊背信罪,但在罪名上大部分也都没有用“背信”二字。但随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以及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的设立,“背信”二字也首次在我国刑法罪名体系中出现,这一行为标志着我国的背信行为相关罪名在立法上更合理也更科学。虽然我国在立法中对于背信罪相关罪名已经渐渐有所体现,但是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不能很好的衔接仍然构成我国背信罪研究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难题。迄今为止,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背信罪的研究仍停留在是否有单独设立的必要性争论中不能自拔,却很少有人对国外背信罪的相关研究进行深刻探讨,对国外理论的中国化方面的研究就更少有人问津了。因此,对我国背信罪方面的相关理论进行探讨,意义仍很深远。本文正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并学习与借鉴域外相关立法,出于弥补刑法法益保护的漏洞,完善刑事立法的角度开展论述的。本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背信罪概述。这一部分简要的论述了背信罪的概念与背信罪本质的学说,并对背信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简要分析,以期为设立我国背信罪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国内外背信犯罪立法考察。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背信罪相关的立法情况,并对我国背信罪的立法现状及前景做出相关分析。第三部分,我国增设背信罪的必要性及立法构想。这一部分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现状论述了单独设立背信罪的必要性,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构想,以期为我国将来的刑法体系完善提供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