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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持续提升,消费者的购物成本日益降低,在进行海外购物时,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选择跨境电商这种新方式。然而,新政之前,跨境电商属于新兴业态,政策法规并没有跟上这种新模式的发展,还未制定专门的政策进行规范化管理。早期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大多走行邮渠道,这不可避免的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为了适应跨境电商发展新形势,规范税制结构,营造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弥补现行税法的不足,实现可持续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4日联合发布了公告,改革现行的跨境电商进口税制。新政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之前跨境电商零售的偷税漏税行为,有利于引导跨境进口零售电商的规范化发展,同时降低了海关的监管风险,提升了监管效能。通过对新政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与一般贸易进口的经济利润进行比较,发现不同商品以及不同进售价差都会导致两种方案利润差的变化。最后通过实证分析,发现新政对于跨境电商零售在验放清单、进口货值、企业经营、市场活跃度方面都产生了一定影响。然而,新政却还存在部分的不足之处。其一,政策变化频繁、缺乏稳定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运保费重复征税造成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加之部分政策落实困难,使得新政在税收中性方面做得不够完善。其二,新政缺乏对灰色渠道跨境零售进口的约束使政策效果偏离其初衷,非试点地区缺少税收优惠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处于不利地位,此外优惠促销行为认定也存在不公,这些问题凸显了新政在部分方面缺乏税收公平性。其三,税收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税收立法层级低违背了《立法法》的原则,未针对跨境电商的税法基本要素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法律层面上的界定。针对新政存在的问题,笔者给出了如下的建议:首先,相关部门应该深化税收中性原则,审慎出台修改现行政策,适时细化调整政策,并运用税务信息化,建立统一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信息化系统,助力政策落实。其次,通过大力打击灰色通道来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扩大试点地区范围来促进地区之间的税收公平,逐步取消行邮税以及零售进口税收中的免税额来促进跨境电商与一般贸易的公平等方式,来全面贯彻税收公平原则。最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强税收法制建设,重点需要提高税收立法层级,出台一套既满足效率原则,又能够科学有效进行税收立法的体系,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完善对跨境电商的税收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