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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要素之一,对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它是针对近年来广泛出现的金融危机而产生的创新性金融制度。大多数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共有87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以其独特的功能在这些国家的金融体系中发挥着重大作用。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也处于积极筹建过程中,但存在许多问题和障碍。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深入和系统的法律研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归纳和演绎的研究方法对存款保险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第一部分首先介绍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接着探讨存款保险的法律性质,认为存款保险是政策性保险,同时也是责任保险;最后明确存款保险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第二部分运用比较研究、总结归纳的研究方法,在借鉴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对存款保险制度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分析。同时,从应然的角度归纳出对于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应该在存款保险机构、投保人、存款保险标的、存款保险资金、存款保险费率、存款保险的赔付等方面采取怎样的态度或考虑哪些因素,为下一部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问题提供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所在。笔者首先回顾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状况;然后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结合学界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存款保险限额、采取强制存款保险、实行差别费率等方面已达成的共识提出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第四部分作为次重点,对上一部分做了必要的补充。因为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是万能的,所以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同时也应该对其配套措施进行完善。本文从制定银行破产法、转变银行监管体制和建立规范的最后贷款人制度三个方面进行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