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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治理目标,而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在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和加强社会建设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更好地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已成为我国各级政府的当务之急。近年来,广西区社会组织发展蓬勃,但由于其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历史文化条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社会组织在整体上还处于早期发展阶段、缺乏组织的生命力和活力,因此,研究广西区政府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问题对于社会组织更好地承接政府职能转变、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释放自身活力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所谓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即是指激发社会组织中各个要素在特定的环境中互相作用所发挥的有利于该社会组织发展的能力。本文将尝试对“社会组织活力”的丰富内涵有所说明,通过理论梳理和逻辑进路的延伸,科学诠释了其本质属性和社会功能,将“生命力”、“自主力”、“发展力”和“贡献力”作为表征社会组织活力基本内涵的四个方面,在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探讨广西区社会组织活力的运行现状,并从登记管理、扶持培育、监督和评估四个方面,系统地设计和把握广西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对策。本文在对国内外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从探讨社会组织活力的概念出发,对社会组织活力的内涵、要素结构和基本特征作了深入分析,将“独立性”、“运行效率”、“社会服务能力”、“价值引领能力”作为表征官办社会组织活力程度的参量,将“生存能力”、“自我更新的能力”、“竞争能力”、“服务能力”作为表征民办社会组织活力程度的参量,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当前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现实背景,指出了政府治理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中的功能机制。然后从广西区社会组织发展的现实背景出发,结合官办社会组织与民办社会组织不同的活力要素结构,分析了广西区官办社会组织和民办社会组织不同的活力现状。接着讨论了广西区社会组织活力不足的原因,具体分析了登记管理、培育扶持、监督和评估等妨碍社会组织活力激发的困境因素。最后通过借鉴、总结国内其他省市的成熟优秀经验,提出了探索性的对策建议,具体包括了加快官办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的脱钩、扩大“直接登记”的范围、加大对民办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制度建设、完善监管机制以及评估体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