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绑架罪的认定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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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非常重要且疑难复杂的问题。此外,绑架犯罪的立法完善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针对这两大问题展开论述。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如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这四个国家的绑架犯罪立法有诸多值得我国在立法完善过程中加以借鉴的有益做法。绑架罪与相近的罪名的界限问题是绑架罪认定中的首要问题。勒索型绑架罪与抢劫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向第三人提出勒索要求;勒索型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剥夺或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以及是否向第三人提出勒索要求;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目的,前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后者以出卖被拐妇女、儿童并从中获利为目的;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区别的关键在于前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后者以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绑架犯罪中的一罪与数罪的认定也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复杂问题。绑架罪与抢劫罪交织的情况下,区分不同情况,可认定为一罪或者数罪;在绑架过程中奸淫被绑架妇女的,应当数罪并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罪组织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绑架罪交织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绑架过程中行为人临时起意又出卖人质(妇女、儿童)的,应当按绑架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绑架过程中行为人致人质死亡或杀害人质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以绑架罪一罪处罚,适用加重款项;在绑架过程中伴随故意伤害人质的,作为绑架罪的从重情节;在绑架犯罪过程中致人质以外的人伤亡的,应当区别情况实行数罪并罚。现有的绑架犯罪立法存在以下立法缺陷:一、罪种设置欠周全;二、犯罪主体范围的设定有失妥当;三、罪状的内容不够明确与严密;四、法定刑仍有待完善。在此基础上,给出了完善绑架犯罪立法的条文设计及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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