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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历史因素以及地域因素的影响,中国的人口基数一直比较庞大。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人口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如何对人口进行治理,则显得尤为重要。自从“计划生育”这一项国策实施以来,无论我国人口的增长速率,还是人口质量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改善,但是受到国家的人口基数的限制,人口问题依然存在。伴随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内的法制建设也逐渐得到完善,行政执法水平也得到大幅度的提高,这些都为社会抚养费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基础。社会抚养费制度在过去的17年中对解决人口问题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原有的社会抚养制度开始不在贴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对社会抚养费制度的研究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从社会抚养费的性质、意义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进一步揭示其存在问题,从现实的角度对现存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期望可以更好地完善这一制度。本文主要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首先介绍社会抚养费产生的原因,以及对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其次从国内现有的理论综述、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等方面进行论述,最后介绍了社会抚养费制度,阐述了社会抚养费制度的特征,以现阶段学者的研究现状为基础,对社会抚养费制度进行界定,从行政征收、行政处罚两种方向进行了论述,并对两种学说进行了简单的评析;第二部分,主要讨论当今社会对于社会抚养费制度的看法,基于该制度的保留与废弃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并对支持的“保留社会抚养费制度”观点进行阐述,指出保留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原因是社会抚养费制度本身并无任何与国家发展不适应之处。但该制度存在弊端,不能从实际出发,无法切实考虑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实施办法与细则,更无法切实处理关于社会抚养费制度执行中所面临的问题;第三部分,综合现阶段所收集的资料,对社会抚养费现存问题进行阐述,从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资金使用用途、纠纷解决机制、国家监管责任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其中,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情况复杂、征收对象过于宽泛、征收机关自由裁量权不受控制,以及对资金的使用项目未能明确规范,各地区对该笔资金的流向含糊不明且未对资金流向的全过程进行明确的记录;面对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对于征收的异议没有清晰明了的解决办法,从行政手段以及司法手段难以寻求合理的解决方式;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过程中,国家对于该部分的资金征收未有明确的规定,在执法行为合法性以及被征收资金的管理问题上,都未能予以明确规定,造成征收机关以及被征收人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产生巨大矛盾;第四部分,结合第三部分所阐述的现阶段社会抚养费制度存在的问题,从法学的角度提出一些见解与解决方法。一是从完善我国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的资金管理问题,本文从规制资金征收主体、限制资金征收对象、规定全国的征收比例三方面进行了简单论述,从该行为的起点开始进行明确的解读,保证征收制度从一开始是正确的,而不是由于征收的混乱状况而引发一些列错综复杂的征收问题;二是规范我国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使用用途,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这一矛盾的爆发正是由于浙江律师对全国申请社会抚养费资金用途公开才愈演愈烈,本文为此提出建议;三是建立合理的争议解决机制,解决征收机关与被征收人之间的矛盾,使该项资金具有合理合法的使用去向,寻求稳定解决机制解决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面临的不公平问题;四是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进行监督,落实资金管理问题,从立法、执法、司法的角度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行为进行监督,保证征收机关合理的使用与安置征收资金,并对未按照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的征收机关进行处罚与监督。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为文献研究方法、价值分析方法以及归纳总结方法。其中文献研究方法阐述现阶段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一系列问题,为本文的实际研究需要提供参考借鉴;价值分析方法对社会抚养费现阶段的形态和现状,从立法、司法、以及执法的角度进行价值对比分析,得出国内目前在社会抚养费方面存在的争议;归纳总结方法对国家出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以及不同省市颁布的与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归纳,对社会抚养费的各个环节进行谈论分析,总结得出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从研究角度、行文安排以及整个体系设置上进行梳理与创新。结合行政法和社会保障法两个方面的相关内容对国内社会抚养制度进行完善,相较于原本的单一基于行政法或者基于社会保障法对社会抚养制度的研究来讲,研究范围较为全面,并且针对我国社会抚养费制度现存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都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