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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逐渐增强,知识产权的争端也在逐渐增加,知识产权滥用的案件屡见不鲜。而在众多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中,尤为突出的是专利权人实施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行为。近年来,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案件日益增多,典型的诸如“华为诉IDC案”以及2019年的“美国FTC诉高通案”。近年来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成为各国反垄断规制的重点,美国和欧盟对其的执法实践较早且更深入,关于这方面的经验也更为丰富。而我国关于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研究起步较晚,诸多方面还不完善。因此,我国需要借鉴美国与欧盟等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和执法经验,从中发现关于制度存在的不足并加以完善。在实施技术标准中必须使用的专利称为标准必要专利。由于标准必要专利是某一技术标准中必须得到许可的专利,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就可以实施要求被许可人支付高额的专利许可费等滥用行为。标准必要专利滥用是指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利用其特定技术和标准领域的优势地位不合理地行使专利权来达到排除交易或不公平交易的目的,从而对公共利益造成了一定程度上损失的行为。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性使得掌握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必然主宰相关产业竞争的”游戏规则”,主导相关市场中的利益取得和权利许可,垄断相关技术市场,进而导致损害相关技术市场的创新和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利益,形成国际贸易间的技术壁垒等一系列的危害。因此,标准必要专利的持有者必须遵循FRAND(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行使专利权。同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纠纷案件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和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我国现今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依据,标准必要专利滥用主要有滥用禁令救济、违反FRAND原则的不合理定价、搭售非标准必要专利、拒绝授予许可权和强制反向许可五种表现形式。目前中国的《反垄断法》和《专利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对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依然存有一些缺陷,进而导致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的缺陷。美国、欧盟和加拿大三个国家和地区在滥用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规制方面具有先进经验,在借鉴上述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反垄断规制在立法上和司法上进行以下完善建议:首先在立法方面,应明确“FRAND原则”下合理许可费的认定标准,明确禁令救济滥用的构成因素和完善我国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制度。其次在司法方面,明确对“必要专利的司法审查”制度、建立专门的反垄断审查机制和完善司法救济制度。总之,我国对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反垄断规制任重而道远,迫切需要加以完善,从而实现产业经济快速发展,科技强国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