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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笔者承办的一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案件引出话题,介绍了笔者承办的张家港市第一例侵犯客户名单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交待了笔者在立案之初就遇到了案件管辖、罪名定性、犯罪数额认定、排除客户信赖、跨国证据收集等一系列问题,这也就是本文选题的原因,并确定了本文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以“侵犯客户名单”这一视角进行研究,研究方法是案例分析。笔者首先通过研究商业秘密的定义,归纳出商业秘密的三大特征即“实用性”、“秘密性”和“保密性”,并且发现欧美国家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有较为悠久的历史,而对于我国的商业秘密的法律条例,笔者通过制作表格的方式进行了汇集梳理,发现主要是散见于各部法律当中,且以民事、行政法律居多,因此笔者强调了以刑法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意义。在以刑法“四要件”理论分析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定义及犯罪构成、立案标准和比较通用的几种犯罪数额计算方法后,笔者着力从“侵犯客户名单”这一研究视角,结合笔者亲历的案件以及相关国内外案件,从刑法意义上的客户名单、侵犯客户名单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数额计算、特殊情况处理、“定罪难”的原因这五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能够作为刑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除了具备商业秘密基础特征之外,还必须排除“记忆抗辩”及“客户信赖”。2、侵犯客户名单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损失计算应当以直接经济损失为计算范围。3、对于“超出经营范围”而取得的客户信息、离职律师带走客户等特殊情况应当区分处理。4、侵犯客户名单的犯罪行为立案难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客户名单本身的独特性难以判定、主观恶意举证难、“客户信赖”排除难、涉外案件取证难,这四大原因造成的。笔者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对于侵犯客户名单犯罪提出多项建议,其中包括对于立法机关的建议、对于司法机关建议以及对于企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防范建议。其中不乏笔者办案过程中的心得总结,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可操作性,如引入行业专家证人制度及企业分级管理商业秘密制度等等。最后归纳总结,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其复杂性和新颖性导致权利人救济困难,完善法律和司法体系非常重要,但是也必须平衡各方利益。刑法打击犯罪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的竞争秩序,因此在完善的同时也应当兼顾市场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