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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假释制度,又称附条件释放制度,是指对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的罪犯,在服刑一定时间后,有足够的事实认定其已改过从善,于是暂缓执行余刑,而附条件提前释放,并令其接受监督与辅导的制度。假释在我国并非自古有之,作为一个“舶来品”,如何在中国的现实土壤中生根、发芽乃至成长,是本文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首先,从假释制度的起源说起,从假释的雏形、发展乃至立法化的发展历程说起,并对现代西方对假释制度的发展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整理,并简要介绍了我国假释立法的发展历程,以便为我国假释发展的趋势做以参考。同时,对假释制度的功能全面分析假释制度本身的意义,以求在以后的论证中提出建设性意见。
其次,从假释的制度建构的理论基础说起,我们从假释制度的从刑罚的目的、刑法的价值、行刑社会化、假释的本质四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在对绝对报应主义还是目的主义的分析中,在主观还是客观立场的角度对比中,总结出:假释制度的理论根据是目的主义指导下,兼顾相对报应刑的刑罚目的综合理论。另一方面对刑法谦抑和人道的价值分析假释制度的价值论意义;同时从行刑教育别化、行刑社会化出发探寻假释制度的行刑理念指导,并进一步揭示“假释权利说”的本质性质。
再者,笔者在对假释执行现状的实证考察之后,对假释在我国执行情况进行理性分析;对其现状的成因从观念层面、制度层面、立法层面和政策层面做以全方位的探讨,为假释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找出真正的症结所在。
最后,从对假释制度在我国实行的种种流弊之处出发,笔者就假释制度完善的政策性指导、适用制度、执行制度以及撤销制度四个方面,提出关于假释对象范围、适用条件以及适用主体的合理化建议;之后,笔者对假释制度执行问题加以分析,提出监督保护机构的建设及完善,以求与当下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相对接和契合;并且对假释的法律效果以及假释制度的撤销制度有关立法和实务性问题加以探讨。总之,对于假释制度而言,无论是其发展历史还是理论基础,无论是实证分析还是制度建构,都有许多值得探讨之处。笔者就假释制度的以上几个方面分别加以论述,浅谈自己的看法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