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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有关增设背信罪立法建议的专题研究论文,全文约四万字,分序言、正文、结语和参考文献四部分。序言介绍了选题的原因、目的、意义以及论丈的大体框架。正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增设背信罪的必要性。本部分首先指出我国现行刑法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背信行为存在立法上的缺陷:我国现行刑法虽然针对一些具体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背信行为作出规范,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但是,仍有大量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背信行为没有得到刑法的规范,例如非公有制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等背信行为;律师受托处理他人事务,以为自己或者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违背其信托义务,致生损害于委托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的背信行为;等等。其次,笔者通过比较研究中外刑法有关背信行为的规定,发现我国现行刑法中存在特殊的背信犯罪,但却没有一般意义上的背信罪,这样在罪刑法定原则下,致使许多严重危害社会的背信行为得不到刑罚的惩罚,而民事、经济、行政制裁又力度不够,现实社会中大量存在的诚信危机已经证实了这一点。背信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已到了不实施刑罚不足以制止的地步。为了弥补刑法法益保护的漏洞,保障人权与防卫社会并重,笔者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主张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增设一般意义上的背信罪。 第二部分:背信罪的本质。在这一部分,笔者首先介绍了国外有关背信罪本质的学说,其次,通过比较分析各学说的利弊,借鉴国外立法,从背信罪产生的社会背景的角度,建议我国立法者应采纳限定的违背信任说,并将这种信任关系限定为“基于他人委托而在处理他人事物的过程中产生的信任关系”。这就与一般意义上的基于亲情、友谊、道德等而形成的信任关系区别开来。 第三部分:背信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构想。通过借鉴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笔者将背信罪的主体限定为“依法或受托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将背信罪的主观方面限定为“以为自己或第三人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或者以损害委托人利益为目的”的直接故意,且将图利或加害目的局限于财产性利益。将背信罪的客观方面表述为“滥用权限,实施违背其信托义务,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J止或其他利益的行为”,将背信罪的客体界定为“以侵害公私财产权为主要客体,以扰乱市场秩序为次要客体的复杂客体”。这样一来,背信罪是指依法或受托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以为自己或第三人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或者以损害委托人利益为目的,滥用权限,实施违背其信托义务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第四部分:背信罪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地位以及与相关罪的关系。由于背信罪主观构成要件要求有限于财产性利益的图利或加害目的,客观上也侵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同时对于基于委托而产生的信任关系的违背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但因为市场经济也是诚信经济,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关系也体现出利益。所以,笔者认为背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侵犯财产是主要客体,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是次要客体,基于此,笔者建议将背信罪增设在分则“侵犯财产罪”一章中。另外,在本部分,笔者划清了背信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特殊的背信罪,以及背信罪与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侵吞性的)贪污罪等侵占类犯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等挪用型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读职类犯罪的界限。 第五部分:背信罪法定刑的设置。笔者首先论述背信罪的刑种设置,考虑到背信犯罪主观上具有限于财产性利益的图利或加害目的,客观上具有非暴力性的特点,而且其社会危害性一般小于盗窃、抢夺、抢劫等犯罪,所以,背信罪刑种的设置应以有期自由刑和财产刑并用为主的原则,并排除死刑和无期徒刑;其次,论述了背信罪与特殊的背信犯罪及相关犯罪刑度的协调问题,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最后,笔者给出背信罪的条款构想:“依法或受托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以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或者以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为目的,滥用权限,实施违背其信托义务的行为,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者其他利益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