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所谓“知识产权执法”即在不妨碍知识产权自由贸易的前提下,由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分别依照各自的职权和程序制止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保障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活动,具体包括以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为代表的整体性行政保护和来自民事、行政、刑事三大程序的司法救济。自从知识产权被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以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已成为国际经济贸易谈判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议题,大量知识产权条约的签订有效推动了各国相应实体法律保护标准的趋同,对于相关立法动态的追踪历来是学界关注的热点。然而,对实体规范的执行不力导致假冒盗版依然猖獗,在国际知识产权立法趋于完善的背景之下,知识产权执法的重要性开始凸显。《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首次专章规定“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的国际执法标准,研究上述国际条约中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问题,分析ACTA与TPP对TRIPS协定的发展与改进,兼具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第一部分为国际知识产权执法概述,在综合中西方学者观点并探究该术语英文原义的基础上,引入“知识产权执法”的概念,并将其划分为行政保护和司法救济两个类别,接着以TRIPS协定的订立为分界点,全面梳理国际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制度变迁——从基本缺乏规定到疏密有致的体系化安排(从前TRIPS时代有限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到TRIPS时代成体系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以及后TRIPS时代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国际知识产权多边条约中执法条款的产生背景和运行情况,其中,TRIPS协定已经生效、ACTA停滞不前而TPP尚处在批准过程之中,并由此引入对于三大协定中“知识产权执法措施”部分的法条概览(即TRIPS协定的第三部分“知识产权的实施”、ACTA的第二章“知识产权执法的法律框架”和TPP第十八章“知识产权”部分的第八节“执行”),为进一步对比其间的差异与变化提供基础。第三部分比较分析了ACTA与TPP对于TRIPS协定在民事执法措施、边境执法措施、刑事执法措施等方面的发展,同时强调了ACTA与TPP关于数字环境下的执法措施的规定,这在TRIPS协定中并无体现。第四部分为国际条约中的知识产权执法条款对我国的影响,主要包括TRIPS协定对我国现行法律条文的影响,以及以ACTA和TPP为代表的国际执法发展趋势对我国未来知识产权立法的影响,最后结合我国所处的实际环境,综合考虑国内与国际两个层面,为我国“合理应对知识产权国际执法标准、科学构建知识产权国内执法体制”提出应对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