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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依据。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实行宪政,依宪治国,全面有效地实施宪法。现代宪政发达国家,一般都建立强有力的宪法保障制度,保证宪法得到实施。违宪审查制度可以说是当今各国普遍采取的一种宪法保障制度。 违宪审查是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通常为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它具有保证宪法的至上性、保障人权、制约权力和协调、化解权力冲突的基本功能。它在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无讼案则无审查原则、合宪性推定原则、程序性审查与实体性审查相结合的原则以及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违宪审查的结果,必然要让违宪者承担一定的违宪责任,违宪责任虽然也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但因其具有政治性,而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有所区别。 纵观世界宪政发展史,各国因为政治制度、法律思想、文化传统等存在差异,而采取了不同的违宪审查模式。根据违宪审查机关的不同,可以将当今世界的违宪审查制度分为立法机关违宪审查模式、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模式、宪法法院违宪审查模式和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模式。各种违宪审查模式各有其优点和不足。从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前景看,以宪法法院违宪审查模式为代表的违宪审查机关专门化成为一种趋势。 新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历史很短。1954年宪法初步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但时隔不久,就名存实亡。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是由1982年宪法规定的,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而得到逐步的完善。近几年来,违宪审查制度为社会所广泛关注,一度曾形成一股违宪审查热潮。实践表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健全和不完备的地方,主要是缺乏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违宪审查的程序和方式不完善、违宪审查的对象单一且未能实现对法律的违宪审查以及违宪审查制度零散等。 理论界围绕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进行了多年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如何选择违宪审查模式这个关键问题上。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宪法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