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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行政权力日益扩大,行政权成为公权力中最活跃、最广泛、最有侵犯性和主导性的权力,同时政府机关了解最多的、最主要的、最权威的关于本国社会和公民的信息,政府作出一项行政行为都可能关乎公民的切身利益,当此之时,人们所能做的是了解政府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以及是否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和如何救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应运而生。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确定公民的知情权,保障公民利益,防止政府腐败,推进政治民主等方面都有着显著意义。相比于国外一些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和实践,我国该项制度的起步较晚,于2008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存在着诸多问题,表现在:1.信息公开的原则大而不当;2.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明确;3.《条例》与《保密法》、《档案法》存在冲突;4.配套法律制度缺位;5.信息公开救济制度不完善等。在《条例》实施的实践当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愚民”等不良思想的阻碍,信息化水平还较低以及传统管理体制的缺陷都深深影响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对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有益的探讨就显得尤为必要:立法层面上,应明确知情权在宪法中的地位,提高立法层次,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进一步修改《档案法》和《保密法》,建立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思想层面上,行政机关应加强法制观念,树立全新的政府管理理念,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维权意识;实践层面上,加强立法、司法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强化民间监督机制,同时充分发挥媒体优势,推动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实现民主法治的重要制度保障。通过对公民的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等相关问题进行学理分析,同时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加以总结并相应的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措施,能够唤起国家以及社会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视,同时有助于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继而促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