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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券投资咨询业快速发展的现实要求,以及与发达国家的市场规制体系对比来看,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规制体系的不完善主要表现为:规制缺失与规制过度并存。鉴于此,本文以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规制为研究对象,从制度变迁的视角出发,应用制度经济学、产业组织理论、规制经济学等,探讨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规制及其优化路径与策略。通过理论分析,首先明确界定证券投资咨询业及市场边界的四要素:主体、目的、形式、行为。其次,归纳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行业价值与市场价值。行业价值:对整个证券行业起到过渡、平滑以及衔接作用;对证券业和金融业的创新发展将产生极大促进价值;指导证券行业、证券公司进行产业结构升级。市场价值:咨询服务能有效减少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性,降低潜在套利者的信息搜寻与分析成本,有利于更加合理的分配证券市场、资本市场的资源;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中小型企业的权益,更好的实现公平;促进证券行业投资观念的转变。基于制度安排的角度,梳理现有市场规制的法律体系,可归结为三大部分:市场规制法律规范、市场规制执法以及市场规制救济。运用制度变迁理论、产业组织理论与规制经济学等理论工具,构建了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规制的供求分析框架:基于SCP分析范式的市场失灵与规制需求分析框架;基于制度变迁理论的规制失灵与规制供给分析框架。研究结论主要如下: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的不完善,直接影响了市场行为,导致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绩效的损失,造成了市场失灵;建立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规制体系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矫正市场失灵是必要而且可能的;规制失灵主要源于规制体系的发展和变迁;规制体系变迁的影响因素可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解读,其中,静态因素为规制时滞、寻租行为、行政垄断、规制供给的约束条件变化、非自然垄断、自然垄断带来的市场集中度增加、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充分等,动态因素为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规制体系变迁路径锁定及其负效应;解决市场失灵和规制失灵的关键在于实现二者的动态平衡:即规制主体和客体分别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实现自身在市场规制运作和变迁中的目标函数最大化。在充分吸纳以上结论的基础上,以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规制的发展现状为出发点,阐述了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规制存在的问题。就现状而言,初步形成了以市场准入、行为监管、信息隔离墙、静默期制度为主的体系。就问题而言,规制缺失主要表现为: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管结构不合理、市场化的监管不足、监管依据和责任追究制度缺失、信息披露机制与信息隔离墙制度不完善等。规制过度主要表现为:市场准入规定过严、业务范围规定过于狭窄、价格管制过度等。分别从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合规及发展以及发挥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功能定位的视角对市场规制进行供求分析,发现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规制是在外在和内在双重约束的条件下进行的决策行为,理论上存在一个满足市场绩效最大化的最优市场规制强度,也就是说在适度的规制强度下可以实现市场规制客体的利润最大化。应用市场规制供求模型分析表明,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规制的供给与需求均衡呈现不稳定性,形成了市场规制体系制度变迁的特殊性,客观上要求变革传统的市场规制体系。考虑到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的市场规制是一个混合体,它不仅需要放松原有的严格规制,而且需要补充和完善原有规制。因此,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规制优化路径,应结合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特性,以解决“市场失灵”、“规制失灵”和实现动态平衡为目标。为此,提出如下优化路径:主要从明确规制主体和客体及其责权利出发,采取政府主导的渐进式模式进行市场规制制度和体系改革,首先调整体制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后调整体制与市场的衔接部分,做到有增有减,有收有放,即加强监管和放松管制相结合。同时明确规制角色定位,逐步由行政监管转为市场监管;构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逐步完善市场规制体系:重构信息隔离墙和披露监管体系、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构建等;加强行业监管与放松行政管制并举;优化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合规及发展层面的规制以解决“市场失灵”、“规制失灵”,实现动态平衡;重新构建有利于市场监管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法律体系。结合国际比较分析,揭示出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存在结构不完善、信息不充分不完全、交易成本较高、投资者不够理性、投资者效用函数异质等问题。对此,提出了如下对策与政策建议:其一,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功能层面的规制优化策略。它包括投资咨询信息公开机制的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构建;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的最优监管策略-加强监管、放松管制。其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合规及发展层面的规制优化策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调整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创新业务模式的设计和规范流程与合规管理;构建与完善信息披露与隔离墙制度;放松对合法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限制,鼓励业务创新。其三,重新构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法律体系。它包括制定更为专业的规范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法律—《证券投资咨询监管法》;整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形成位阶更高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界定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内涵及外延。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1)选择了新的视角,分析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的规制及优化。基于制度变迁和市场规制结合的视角,考察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市场的规制及优化。(2)在界定市场边界的基础上,以规制供求分析为核心,考察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的市场规制路径与优化,具有一定的新意。(3)注重监管制度与市场机制的关系,在规制分析和优化中引入市场因素进行考察,构成了新的研究内容。提出加大对证券投资咨询业的法律监管的同时也应注重法律的促进作用,鼓励证券投资咨询金融创新,“堵的同时也强调疏”,不仅应吸取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也要注意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问题,强调立足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阶段现实,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