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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国家自20世纪中期以来出现了一场所谓“自然法复兴”的运动,本文首先在引论中按照其中各种讨论的不同动机对其进行了类型划分,使问题得以凸现:谁才是自然法的恰切的谈论者?是法学、历史学、神学、还是哲学?通过对自然法问题之沿革的简短回顾,可以看到:流行于中世纪和近代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讨论正与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希腊哲学家的关于“自然”与“正义”的思考遥相呼应。
为了使论文所依据的概念更明确,本文第一章对“自然正义”、“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共同涉及到的一个极易为汉语所混淆的概念“ius naturale”进行了意义梳理。从中可发现,ius naturale分别在古希腊哲学家(δíκη)、古罗马法学家、基督教神学家、近代哲学家处获得了不同的解释。纵向来看,中世纪和近代思想家需要将古典作家所使用的ius naturale包容入各自的自然法理论;横向来看,他们各自又必须将自然法放入与基督教神法的张力中进行思考。第二、三、四章主要就是从这两个考察视角出发,分别处理阿奎那、霍布斯和斯宾诺莎的自然法理论。在第二章中,可以看到阿奎那一整其时代自然法之坠绪,努力将自然法和神法置于同一个神圣秩序当中。一方面,为使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正义能融贯其中,阿奎那专分题目讨论ius naturale和lex naturalis,但同时又混用二者,以此表明:古典作家的ius naturale必须臣服于基督教的lex naturalis;另一方面,唯凭自然法不能获得拯救,自然法最终要服从神法,正如其“良知”(synderesis)理论所示。在第三、四章中,我们看到,近代思想家对自然权利和自然法之强烈关注无疑拜基督教传统所赐。尽管他们的自然法理论注定一开始就与基督教神法有着不解之缘,但他们作为哲学家所进行着的根本性思考在某种程度上恢复了古希腊哲学家的精神。因此,本文并不只停留在对霍布斯和斯宾诺莎的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理论的外在叙述上,而是力图透过作品的字里行间体察他们对当时社会事务的萦萦关切、通过相互比较突显他们对神法和自然法关系的卓越阐释。
对于西方近代哲学家而言,神学是最大的挑战,哲学和神学都思考神和自然。并且二者间的冲突又因为身处中世纪与近代的转折时期而显得尤为夺人眼目。因此,本文通过解释阿奎那、霍布斯和斯宾诺莎各自对自然法和神法的言说来刻画这种冲突,以求对西方自然法观念之内涵获得史深刻的理解。